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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7號
追加  原告  A02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A03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原告    兼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A01      (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
被      告  龍邸中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蕭佩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本院受命法官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26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茲因本件兩造法律關係尚有釐清必要,故應再開準備程序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