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59號
抗 告 人 甲○○ 姓名及年籍、住所資料詳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基隆市政府間延長安置事件,對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本院113年度護字第59號民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應徵第二審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家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