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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振仁  
訴訟代理人  温佳萱  
            鄧振榮  
            林昱璿  
            杜宛書  
被      告  日進汽車修造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寶明  
被      告  蔡明哲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宇文律師
被      告  廖德釧  

訴訟代理人  陳泓霖律師
            王志超律師           
被      告  全欣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偉哲  
被      告  蕭玉雲  


            全威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曾泰德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士雄律師
被      告  唐志豪  

            陳淑妍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胡書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日進汽車修造廠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565,520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全欣交通器材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69,843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唐志豪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2,644,061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唐志豪及陳淑妍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18,196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五、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六、訴訟費用(除成立調解及減縮部分外)由被告日進汽車修造廠有限公司負擔百分之25、由被告全欣交通器材有限公司負擔千分之50、由被告唐志豪負擔百分之20、由被告唐志豪及陳淑妍連帶負擔千分之5,餘由原告負擔。
七、本判決主文第一項,原告以新臺幣5,188,507元,為被告日進汽車修造廠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日進汽車修造廠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15,565,52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八、本判決主文第二項,原告以新臺幣1,023,281元,為被告全欣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全欣交通器材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3,069,843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九、本判決主文第三項,原告以新臺幣4,214,687元,為被告唐志豪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唐志豪如以新臺幣12,644,061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十、本判決主文第四項,原告以新臺幣106,065元,為被告唐志豪及陳淑妍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唐志豪及陳淑妍如以新臺幣318,196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十一、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原告法定代理人原為李順欽、被告日進汽車修造廠有限公司(下稱日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蔡明哲、被告全欣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下稱全欣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蕭玉雲,惟於本件起訴後,分別變更為方振仁、程寶明、曾偉哲,並經方振仁、程寶明、曾偉哲各以原告、日進公司、全欣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身分於民國113年12月6日、112年9月28日、115年1月21日向本院具狀承受訴訟,且提出委任狀、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民事答辯狀等件附卷可稽,核與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6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甲、收受賄賂、回扣及分潤部分:㈠被告日進公司部分:1.被告日進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565,5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2.先位聲明:被告日進公司、蔡明哲、廖德釧及張惠豐(嗣因與原告成立調解而脫離訴訟)應連帶給付原告15,565,5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備位聲明:被告日進公司及張惠豐應給付原告15,565,5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㈡被告全欣公司部分:1.被告全欣公司應給付原告7,402,4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2.先位聲明:被告全欣公司、蕭玉雲、曾泰德及張惠豐應連帶給付原告7,402,4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備位聲明:被告全欣公司及張惠豐應給付原告7,402,4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㈢被告全威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下稱全威公司)部分:1.被告全威公司應給付原告867,71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2.先位聲明:被告全威公司、蕭玉雲、曾泰德及張惠豐應連帶給付原告867,71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備位聲明:被告全威公司及張惠豐應給付原告867,71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㈣被告唐志豪(即復順汽車修配所,下稱復順汽修所)部分:1.被告唐志豪應給付原告14,301,52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2.先位聲明:被告唐志豪、陳淑妍及張惠豐應連帶給付原告7,150,76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備位聲明:被告唐志豪及張惠豐應給付原告7,150,76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㈤被告楊志清(嗣因與原告成立調解而脫離訴訟)部分:1.被告楊志清應給付原告6,610,33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2.先位聲明:被告楊志清、張惠豐應連帶給付原告3,305,16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備位聲明:被告楊志清、張惠豐應給付原告3,305,16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乙、浮報零件價格部分:㈥先位聲明:被告張惠豐、廖德釧、楊志清應連帶給付原告1,639,9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備位聲明:被告張惠豐、楊志清應給付原告1,639,93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㈦先位聲明:被告張惠豐、唐志豪、陳淑妍、楊志清應連帶給付原告1,485,19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備位聲明:被告張惠豐、楊志清應給付原告1,485,19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丙、以副廠零件充當原廠零件浮報價額部分:㈧先位聲明:被告張惠豐、楊志清應連帶給付原告724,79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備位聲明:被告張惠豐、楊志清應給付原告724,79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最終變更聲明為:㈠被告日進公司應給付原告15,565,5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㈡被告日進公司、蔡明哲及廖德釧應連帶給付原告11,674,1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㈢被告全欣公司應給付原告7,402,4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㈣被告全欣公司、蕭玉雲及曾泰德應連帶給付原告7,402,4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㈤被告全威公司應給付原告867,71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㈥被告全威公司、蕭玉雲及曾泰德應給付原告867,71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㈦被告唐志豪應給付原告12,644,06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㈧被告唐志豪及陳淑妍應連帶給付原告5,005,32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㈨被告唐志豪及陳淑妍應連帶給付原告318,19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㈩對於上述之聲明,願以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或銀行保證書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變更本件之請求權基礎如後所述。核其所為之變更,與起訴時之基本事實相同,且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上開條文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本件被告唐志豪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同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㈠張惠豐於88年10月1日起至111年8月5日止,在原告所屬石門供油中心擔任汽車修護技術員,負責油罐車、氣槽車及其他相關設備維護保養及管理、辦理小額採購、執行及驗收、油罐車零件購置及核銷等業務。被告日進公司於89年9月起至107年8月止,透過公開招標方式,得標如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示標案(實際履約期間為89年12月1日起至109年8月16日止),並委派員工廖德釧擔任上開標案之現場負責人,以提供油罐車及氣槽車等車輛之維修服務。被告全欣公司及全威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分別為蕭玉雲及曾泰德,惟上開兩家公司均由曾泰德實際營運,蕭玉雲則係擔任會計,負責記錄帳目及處理出納、財務事宜。全欣公司於92年7月起至96年4月止、100年3月起至108年9月止,分別標得附表一編號18至30所示標案(實際履約期間為92年10月1日起至97年5月下旬止及100年4月下旬起至109年9月8日止)。全威公司於97年3月起至98年2月止,透過公開招標之方式,標得附表編號31至32所示標案(實際履約期間為97年下半年度起至99年3月下旬止。被告唐志豪於102年3月起至111年4月止,以復順汽修所之名義,透過公開招標之方式,標得附表一編號33至44所示之標案(實際履約期間為102年5月1日起至111年8月4日止),被告陳淑妍則於109年8月起任職於復順汽修所擔任會計一職,負責記錄帳目及處理出納、財務事宜。楊志清於107年8月起至111年8月4日止,以志和商行之名義,透過公開招標之方式,標得附表一編號45至50所示標案(實際履約期間為107年10月4日起至111年8月4日止)。
 ㈡張惠豐於90年6月間,見石門供油中心修繕業務漸上軌道,而被告日進公司及其員工廖德釧收益甚豐,故向被告日進供司負責人蔡明哲及被告廖德釧以更換廠商為由要求賄賂,被告日進公司及廖德釧為求標案履行順遂,故共同應允之,與張惠豐約定以每月石門供油中心撥款金額(含稅)之百分之15作為賄賂成數,俟石門供油中心於翌月撥款至被告日進公司華南銀行帳戶後,被告日進公司即於該月中旬依張惠豐之指示將賄款置於張惠豐位於石門供油中心辦公室。張惠豐自90年7月起至109年10月間,每月向被告日進公司收受如附表二之賄款,總計為15,565,520元。而按原告與被告日進公司所簽定勞務採購契約如附表三編號1至17之規定,原告自得將被告日進公司給予張惠豐上開金額之匯款,自被告日進公司所收取同數額範圍內之價金予以扣除。原告於行使扣除權後,被告日進公司就其收取價金15,565,520元範圍內,即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日進公司返還,並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26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日進公司賠償原告之損害。又被告日進公司、蔡明哲、廖德釧提供賄款予張惠豐之行為,侵害原告之財產權,致原告受有15,565,520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就渠等應分擔之11,674,140元,請求渠等連帶賠償。
 ㈢被告全欣公司於92年7月標得附表一編號18之標案後,張惠豐向被告全欣公司負責人曾泰德要求賄賂,被告全欣公司為日後能持續得標,因而應允之,遂與張惠豐約定以每月石門供油中心撥款金額(含稅)之百分之10作為賄賂成數,俟石門供油中心於翌月撥款至被告全欣公司之匯豐銀行帳戶後,被告全欣公司即通知張惠豐至該公司拿取賄款。嗣被告全欣公司於結束附表一編號18所示標案後,又於93年7月至96年4月、100年3月至108年9月標得附表一編號19至30所示標案,被告全威公司亦於97年3月至98年2月標得附表一編號31至32所示標案,張惠豐乃與被告全欣公司、全威公司沿用先前約定之回扣成數及交付方式,收取賄款;俟張惠豐乃再於100年4月間,將原先回扣成數調高為每月石門供油中心撥款金額(含稅)之百分之15,其自92年12月起至107年12月止,每月收受如附表四所示之回扣,總計為8,270,208元。而按原告與被告全欣、全威公司所簽定勞務採購契約如附表三編號18至32之規定,原告自得將被告全欣公司給予張惠豐之賄款7,402,490元及被告全威公司給予張惠豐之賄款867,718元,自被告全欣公司、全威公司所收取同數額範圍內之價金予以扣除。原告於行使扣除權後,被告全欣公司、全威公司就其收取價金7,402,490元、867,718元範圍內,即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全欣公司、全威公司返還,並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26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全欣公司、全威公司賠償原告之損害。又被告全欣公司及全威公司、蕭玉雲、曾泰德提供賄款予張惠豐之行為,侵害原告之財產權,致原告受有7,402,490元、867,718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分別請求渠等連帶賠償。
 ㈣被告唐志豪於102年5月,以復順汽修所之名義,標得附表一編號33所示之標案後,張惠豐欲依先前模式項被告唐志豪收取每月石門供油中心撥款金額(未稅)之百分之20成數之賄款,為被告唐志豪所拒絕,張惠豐遂利用職權刻意刁難,且將待修繕之油罐車、氣槽車等車輛,委由其他廠商處理,致該標案初期之請款金額每月僅有數萬元不等。被告唐志豪因而於103年5月起,與張惠豐約定以每月石門供油中心撥款金額(未稅)百分之20之賄賂成數,俟石門供油中心於翌月撥款至復順汽修所之汐止農會帳戶後,被告唐志豪即於該月中旬將賄款親自交付予張惠豐。嗣復順汽修所再於104年6月至111年3月止,標得附表一編號35、37、39、43所示標案,張惠豐與被告唐志豪乃再行沿用先前約定之賄賂成數,交付賄賂。又復順汽修所於102年9月間,標得附表一編號34所示標案後,被告唐志豪即與張惠豐合意以每月石門供油中心撥款金額(未稅)扣除駕駛費及檢驗規費後(每台扣除金額為7,000元或12,000元),再以餘額之百分之45作為賄賂成數,交付賄賂。而復順汽修所在結束上開標案後,又自104年11月起至109年10月止標得如附表一編號36、38、40、42所示之標案,張惠豐與被告唐志豪乃再行沿用先前約定之賄賂成數,交付賄賂。另復順汽修所於標得附表一編號41之標案後,張惠豐見該標案決標金額龐大,有利可圖,因而更改上開賄賂金額之計算方式,以每月石門供油中心撥款金額(未稅)百分之20至百分之24不等之賄賂成數,被告唐志豪應允之,並於每月中旬依張惠豐之指示將賄款至於張惠豐位於石門供油中心之辦公室、其所有之車輛或另擇隱密之處面交之。再復順汽修所又於111年3月標得附表一編號44所示標案,張惠豐與被告唐志豪、陳淑妍遂再沿用先前約定之成數交付賄賂。核張惠豐於102年10月起至108年9月,每月向被告唐志豪收取之賄款,總計為1,656,865元;於108年8月起至111年6月,每月向被告唐志豪、陳淑妍收取之賄款,總計為5,493,598元。而按原告與復順汽修所所簽定勞務採購契約如附表三編號33至44之規定,原告自得依張惠豐收賄當時上開契約條款之約定,將被告唐志豪給予張惠豐之賄款1,656,866元及2倍之賄款10,987,196元(計算式:5,493,598元×2=10,987,196元),自被告唐志豪所收取同數額範圍內之價金予以扣除。原告於行使扣除權後,被告唐志豪就其收取價金1,656,866元(原告書狀誤載為1,656,865元)、10,987,196元範圍內,即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唐志豪返還,並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第226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唐志豪賠償原告之損害。又被告唐志豪、陳淑妍提供賄款予張惠豐之行為,侵害原告之財產權,致原告受有相當於賄款金額7,150,464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就渠等應分擔之5,005,324元,請求渠等連帶賠償。
 ㈤楊志清以志和商行名義標得附表一編號46所示標案後,即於107年10月間與張惠豐及被告廖德釧合作浮報零件數量,先由張惠豐每月指定浮報車體之零件品項及數量,再由負責油罐車維修保養標案之被告廖德釧於油罐車車輛保養修理材料使用明細表(即俗稱工單)填載實作零件及浮報零件,再由張惠豐辦理車輛零件交貨通知,而楊志清同時依據實作零件及浮報零件品項製作交貨單,再由不知情之原告員工及被告張惠豐依據上開文件辦理驗收後,通知楊志清請款。待款項入帳後,楊志清即將浮報金額之款項分成3份,將之交予被告廖德釧及張惠豐。嗣被告廖德釧於109年8月16日退休後,適由復順汽修所之唐志豪及陳淑妍進駐石門供油中心,張惠豐及楊志清為持續保有浮報金額之分潤,亦擔憂上開不法情事因新廠商之加入而曝光,因而要求唐志豪及陳淑妍共同浮報相關維修零件之項目,故自109年9月16日起至109年9月28日止,張惠豐、楊志清、唐志豪、陳淑妍即合意由陳淑妍接替廖德釧先前繕打工單之業務,並以先前分工模式浮報車體零件之數量,朋分款項之成數自109年9月16日起至109年9月28日止間維持各3分之1。而志和商行在結束如附表一編號46所示之標案後,又再行於109年10月、110年10月得標如附表一編號47、49所示之標案,張惠豐、楊志清、唐志豪、陳淑妍即於各該標案得標後,合意將分潤成數更改為張惠豐、楊志清各分得百分之35,唐志豪及陳淑妍分得百分之30,並沿用上開方式浮報車體零件之數量。張惠豐、楊志清、唐志豪以此方式,共計浮報零件數量之金額總計為502,350元,侵害原告之財產權,爰於扣除楊志清已清償之184,154元後,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唐志豪、陳淑妍連帶賠償原告318,196元(計算式:502,350元-184,154元=318,196元)。
 ㈥並聲明:
 1.被告日進公司應給付原告15,565,5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
 2.被告日進公司、蔡明哲及廖德釧應連帶給付原告11,674,1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
 3.被告全欣公司應給付原告7,402,4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
 4.被告全欣公司、蕭玉雲及曾泰德應連帶給付原告7,402,49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
 5.被告全威公司應給付原告867,71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
 6.被告全威公司、蕭玉雲及曾泰德應給付原告867,71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
 7.被告唐志豪應給付原告12,644,06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
 8.被告唐志豪及陳淑妍應連帶給付原告5,005,32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
 9.被告唐志豪及陳淑妍應連帶給付原告318,196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
 ⒑對於上述之聲明,願以銀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或銀行保證書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之答辯:
 ㈠被告日進公司、蔡明哲及廖德釧部分:
 1.被告日進公司、蔡明哲部分:
 ⑴有關原告訴之聲明一部分:
 ①原告係依採購契約第17條第10項作為請求權之依據,然依該條項之約定:「廠商不得對本契約採購案任何人…給與賄賂…。違反前款規定者,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等語,原告似欲主張「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若此,原告自應證明被告日進公司確有獲得任何契約之溢價或利益及其金額。惟原告未為任何證明,逕將張惠豐所受領之15,565,520元全數作為溢價或利益,顯然忽略此之金額實係被告廖德釧受張惠豐威脅,而壓低利潤所受之損害,並無任何溢價或利益可言。
 ②再者,採購契約第17條第10項之約定,其性質上屬形成權,且未約定行使期間,但參照民法第93條之規定,應於知悉後1年行使,若契約成立超過10年,則不得再行扣除。是原告主張請求之期間係自90年7月起至109年10月止,期間將近20年,且於起訴時方行使扣除權,自已罹於除斥期間。
 ⑵有關原告訴之聲明二部分:
 ①被告日進公司所標得之標案係以提供油罐車及氣槽車等車輛保養維修服務為目的,然該等標案均已履約完畢且經驗收,並無不完全給付之情事。
 ②原告主張被告日進公司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然被告廖德釧係於90年6月至109年10月間按月給付賄款給張惠豐,被告日進公司之侵權行為成立之時點即為廖德釧給付賄款予張惠豐之時,是原告請求90年6月至101年12月28日間之損害,於原告111年12月29日起訴時,業已罹於10年之消滅時效。
 ⑶原告就損害之發生,亦與有過失:
 ①原告自承該公司訂有工作規則,足認原告於稽查、核實該公司員工有無違反工作規則時,應有相當之作業方法及手段。然張惠豐係自90年間即向廖德釧以威脅更換廠商之方式索賄,如原告確實有善盡管理監督之責,何以時隔數十年始查知此事。
 ②張惠豐係以如不給予賄款,將以會替換廠商之方式脅迫交付賄款,且張惠豐自88年10月起至111年8月間任職於原告公司,負責之業務包含油罐車、氣槽車之維護保養合約採購辦理、執行及驗收,而被告日進公司所標得標案之採購、經辦、驗收等事宜,亦由張惠豐負責。足見原告賦予張惠豐處理標案之權限,如非原告默許張惠豐脅迫交付賄款之行為,抑或原告未善盡查核監督之責,何以張惠豐得有更換廠商之權限。得標廠商雖非不得向原告公司申訴,但提起申訴除提出證據證明有所困難外,尚有可能因提出之證據有所不足遭到駁回,進而損失取得標案之資格,今原告企圖以被告未採取申訴行為,掩蓋其未盡管理監督責任之事實,並不可採。
 ⑷爰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2.被告廖德釧:
 ⑴依原告所提出之事證,尚無從證明原告因被告廖德釧之行賄行為,而受有11,674,140元之損害:
 ①被告廖德釧雖坦承行賄,但其行賄行為並不當然同時構成侵害原告財產權之行為,原告既主張因被告廖德釧之行賄行為侵害其財產權,原告自應就該二者之間有何因果關係,負擔舉證之責。
 ②原告主張被告日進公司行賄張惠豐期間係自90年至109年10月,然原告僅提出100年至111年原告公司四大供油中心之修護單位成本資料,然無90年至99年之佐證資料,原告所提資料得否證明被告廖德釧之行賄有致原告之損害,已非無疑。此外,原告主張因被告廖德釧之行賄行為,致原告須多支出修護費用,造成石門供油中心所支出之修護費用較其餘供油中心為多,惟觀諸原證8所示圖表,104年間石門供油中心之單位維修成本與橋頭供油中心之單位維修成本,僅有0.01之區別;109年間橋頭供油中心之單位維修成本甚至較石門供油中心為高;110年間未有行賄之事實,石門供油中心之單位維修成本仍高於其餘供油中心。實則,影響單位維修成本之原因不一而足,實難僅以石門供油中心之單位維修成本較其他供油中心為高,遂予認定係因行賄之事實所導致。
 ③又原告主張賄款可能之來源有行賄者犧牲自行可於標案中獲得之利益,以及招標時增加成本灌入未施作之維修項目、將材料換為次等品、隱形偷工減料等等。然原告並未舉證被告等人有何增加成本灌入未施作之維修項目、將材料換為次等品之情,且相關維修費用均係經原告把關,非得由張惠豐一人所得決定,換言之,如廠商將回扣金加入標金,恐使其標金高於他人反無得標機會,更顯原告之主張不合常理且屬臆測。
 ④原告雖舉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515號判決,欲佐證若無張惠豐收賄之行為,原告可預期支付較少之費用。然該案件係私人間背信案件,於本件原告係國營事業,有所不同。換言之,因原告之採購流程,均有原告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把關,被告顯無可能提高自身標案價格後進行投標。此外,該案件之所以認定行賄者係將回扣金加計於成本中,係因有證人之供述,而本件原告並未舉證被告廖德釧有何將交付張惠豐賄款數額加計於標案價格之事實,自無從以上開判決之結論,遽為原告有利之認定。至原告所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52號民事判決,更係遭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974號判決所廢棄。
 ⑵原告請求被告廖德釧給付其商譽所受之非財產上損害,並無理由:
 ①原告係公司法人,無從依民法第19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廖德釧賠償其商譽之損害,此有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2434號、62年度台上字第2806號判決可資參照。
 ②原告僅謂其商譽因被告等人之行賄行為而受有損害,然並未舉證證明其商譽受損之事實及其範圍,且與被告等人行賄行為具有因果關係。原告雖謂其受有之商譽損害證明困難,請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酌定其數額,然該條文規定之適用前提,係原告須先證明確實受有商譽之損害,而本件自始未為證明,自無上開條文之適用。
 ⑶縱認原告係受有損害,然被告日進公司等4人侵害行為及受損害之時點為90年7月至109年10月,而原告係於112年4月始提起本件訴訟,則原告自起訴之日起溯及10年以前(即90年7月至102年4月間)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10年之時效期間。 
 ⑷縱認原告因被告日進公司等4人之行賄行為受有損害,原告就其所受損害亦與有過失:
 ①原告雖提出其內部稽核報告,並稱其已盡查核義務云云。然張惠豐收取賄賂、浮報零件長達20年之久,縱認原告內部有相關之查核機制,然參原證10之內部稽核報告,98年至111年,共計13年間,僅有寥寥14件查核事實,90年至97年間,更無任何查核報告,反得以證明原告公司於本案發生期間,未盡其應盡之查核義務。
 ②本件標案多係由原告公司依政府採購法之相關規定進行辦理,是就相關標案之執行即應由張惠豐以外之第三人進行把關,然相關標案之履約項目係採書面審查之驗收方式,而非由主管人員入場查驗比對採購之零件數目與實際使用數量是否相符,致使張惠豐得以利用石門供油中心就原廠零件之更替、汰換程序,未建立實質查核標準作業流程之漏洞,長期握有相關標案之採購、經辦、驗收之權限,而從中收取賄賂,顯見原告縱因被告日進公司等4人之行賄行為而受有損害,原告亦有相關之疏失。
 ③再者,張惠豐於收受賄賂之期間,被告廖德釧曾撰寫檢舉函予原告公司石門供油中心,以檢舉張惠豐向各配合廠商索賄之情事,函中被告廖德釧明確要求石門供油中心之「呂經理」協助將張惠豐調離現職,惟未獲任何回應,顯見原告確有與有過失。
 ⑸爰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被告全欣公司、全威公司、蕭玉雲及曾泰德部分:
 1.有關原告所指107年標案部分,被告全欣公司、全威公司均未得標,自無原告所指稱被告蕭玉雲、曾泰德給付回扣之情事。至108年之標案,被告蕭玉雲、曾泰德未曾給付回扣,業據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6487、8547號緩起訴處分書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審議判斷書訴0000000號案所認定,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17號刑事判決,甚至於認定被告蕭玉雲、曾泰德自107年9月份起,即未再給付回扣。
 2.原告固主張依按原告與被告全欣公司及全威公司所簽定勞務採購契約第17條第12項規定,得對於張惠豐收受賄賂所取得之不正利益,對於被告全欣公司及全威公司主張行使扣除權。惟原告並未提出歷次得標之契約書,以實其說。縱或確有採購契約第17條第12項之規定,該扣除權之行使,亦須以廠商支付不正利益與促成採購契約有因果關係為前提。而被告全欣公司及全威公司並未以支付不正利益之方式,取得各項標案,此為原告所不爭執,亦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申訴審議判斷書所是認,原告自無行使扣除權之餘地。況採購契約第17條第12項係規定「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則原告亦應就有何溢價及利益負擔舉證之責。又若假設原告得以對於被告全欣公司及全威公司行使扣除權,因扣除權性質上屬形成權,所行使者乃單獨行為,基於法安定性,不能無除斥期間,另參酌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58號判決意旨,理應類推適用民法第514條第1項1年除斥期間之規定。縱係類推適用民法第127條第8款規定之2年時效期間,原告所主張之扣除權業已罹於除斥期間。
 3.不論原告主張民法第227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抑或是民法第184條、第185條侵權行為之規定,原告與被告全欣公司及全威公司於締約階段,並無任何以不正方法取得標案,在履約階段亦無以次充好且係如質如實履約,並無任何債務不履行或侵害原告權利之行為。再者,原告究竟受有何等損害,原告亦均未舉證以實其說。至原告雖稱被告全欣公司及全威公司向張惠豐之行賄行為,業已侵害原告之商譽云云,然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17號刑事判決業已指摘張惠豐之所以能夠向廠商收賄,係因原告未建立實質查核標準,實係原告自行損害其商譽,原告卻將責任推諉予廠商,實難謂事理之平。縱認原告確實受有損害,原告放任其員工張惠豐向廠商行賄,亦與有過失。又採購契約第17條第12項之規定並非契約之附隨義務,蓋被告全欣公司及全威公司在如實履約之情況下,即已實現契約之目的,對契約目的之達成並無任何影響。
 4.又張惠豐業與原告成立調解,被告全欣公司及全威公司自得援引民法第276條之規定而為主張;另被告全欣公司、全威公司雖有獨立之法人格,但實際負責人均為曾泰德,其實際之法人格係屬同一,因此原告訴之聲明第4、6項之金額即應予減半;縱認二者係有分別獨立之法人格,原告得請求之金額亦應縮減至55,518,675元及650,789元(即扣除張惠豐應負擔之4分之1)。
 5.被告全欣公司、全威公司索取得之標案均係由原告自行決定底價,在決定底價時,原告自已考慮市場價格而為決定,因此不論張惠豐有無向被告全欣公司、全威公司索賄,皆不會使原告有減少支付而降低成本之情事發生。又張惠豐向廠商索賄,廠商由其原有之利潤撥出一部分,給付給張惠豐,此非不可想像之存在。是並非給付回扣,即可推論原告受有損害。 
 6.爰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㈢被告唐志豪及陳淑妍部分:
 1.原證一所示111年基隆營業處油罐車氣槽車保養維修工作勞務採購契約、原證四所示油罐車灌體年度檢驗維修工作契約及原證五所示油罐車氣槽車鈑金噴漆維修工作契約第17條第10項後段「或將2倍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部分之約定,違反民法第247條之1應屬無效。且勞動採購契約有經過修法,原告未能提出全部標案之契約,不能證明每個契約都有兩倍約款。
 2.被告唐志豪所得標之標案,原告至起訴後方對被告唐志豪行使扣減權,距決標日至少間隔8個月,部分標案甚達10年以上之久,若原告皆得主張扣減,對於法律關係之影響甚鉅,故應類推民法第90條一年短期除斥期間之規定。職故,除附表一編號44所示標案履約日期為111年4月16日,距離原告行使扣減權有可能在一年內外,其餘均已罹於民法第90條規定之一年除斥期間。
 3.被告唐志豪所完成之工作並無瑕疵,縱使被告唐志豪違反廠商禁止交付賄賂之約定,依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66號民事判決意旨,原告對之並無民法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被告唐志豪係依約履行勞務,依勞務採購契約第5條第3項所約定之程序進行請款,再將其受領之款項轉交張惠豐,顯見原告撥款之金額係屬被告唐志豪履約之對價,被告唐志豪將其所受領之承攬報酬部分給付予張惠豐,被告唐志豪僅係減縮其自身所獲得之利益,原告並無損害。
 4.本件原告未充分說明原告因被告唐志豪及陳淑妍之行為,受有如何之損害,或侵害何等權利。縱原告受有損害,被告唐志豪及陳淑妍於另案刑事案件中亦已繳回犯罪所得。
 5.依原告公司基隆營業處111年基隆營業處油罐車、氣槽車保養維修工作說明書第1條及第3條後段之規定,可知被告唐志豪係接獲原告公司人員通知後,方進行維修保養,且被告對於是否進行維修、保養,並無置喙之空間,苟被告唐志豪未派員到工,原告將依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對其為不利之措施,是以被告唐志豪尚無從如原告所述省略原告通知程序,主動基於消化浮報之零件之目的而為勞務,被告唐志豪對於原告並無侵害之行為存在。至被告陳淑妍擔任會計,職司其應為執行會計業務自屬當然,且依會計法第69、70條規定,被告陳淑妍本應就原審憑證逐一標註傳票編號後辦理入帳,亦難認被告陳淑妍對於原告有不法行為存在。
 6.張惠豐既受僱於原告服勞務,其勞務之內容為於石門供油中心擔任汽車修護技術員,職務範圍包括小額採購辦理、驗收及油罐車零件購置及核銷等業務。張惠豐之所以成功行賄,在於原告管理不佳,未盡把關員工操行之職責,為其原因之一。故本件原告縱有損害,原告亦與有過失。   
 7.被告唐志豪、陳淑妍因浮報零件數量,而分得之利益,業經另案刑事判決宣告沒收,原告自得隨時依刑事訴訟法第473條聲請發還,自不得再重複向被告唐志豪、陳淑妍請求。 
 8.原告於起訴狀第9、10頁載明被告唐志豪就復順汽修所所得標如原告起訴狀附表一編號39、編號43之工作項目,係以石門供油中心撥款金額(未稅)百分之20之成數交付賄賂。惟原告起訴狀附表四之三編號63係以成數約0.28加以計算、編號68、69係以0.21作為成數,均高於原告起訴狀所載之成數,故原告所計算之行賄金額亦有高估之情。     
 9.爰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下列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17號刑事電子卷宗核閱屬實,並有本院刑事庭111年度訴字第417號刑事判決附卷可考,足為認定:
 ㈠張惠豐於88年10月1日起至111年8月5日止,在原告所屬石門供油中心擔任汽車修護技術員,負責油罐車、氣槽車及其他相關設備維護保養及管理、辦理小額採購、執行及驗收、油罐車零件購置及核銷等業務。被告日進公司於89年9月起至107年8月止,透過公開招標方式,得標如附表一編號1至17所示標案(實際履約期間為89年12月1日起至109年8月16日止),並委派員工廖德釧擔任上開標案之現場負責人,以提供油罐車及氣槽車等車輛之維修服務。被告全欣公司及全威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分別為蕭玉雲及曾泰德,惟上開兩家公司均由曾泰德實際營運,蕭玉雲則係擔任會計,負責記錄帳目及處理出納、財務事宜。全欣公司於92年7月起至96年4月止、100年3月起至108年9月止,分別標得附表一編號18至30所示標案(實際履約期間為92年10月1日起至97年5月下旬止及100年4月下旬起至109年9月8日止)。全威公司於97年3月起至98年2月止,透過公開招標之方式,標得附表一編號31至32所示標案(實際履約期間為97年下半年度起至99年3月下旬止。被告唐志豪於102年3月起至111年4月止,以復順汽修所之名義,透過公開招標之方式,標得附表一編號33至44所示之標案(實際履約期間為102年5月1日起至111年8月4日止),被告陳淑妍則於109年8月起任職於復順汽修所擔任會計一職,負責記錄帳目及處理出納、財務事宜。楊志清於107年8月起至111年8月4日止,以志和商行之名義,透過公開招標之方式,標得附表一編號45至50所示標案(實際履約期間為107年10月4日起至111年8月4日止)。
 ㈡張惠豐於90年6月間,見石門供油中心修繕業務漸上軌道,而被告日進公司及其員工廖德釧收益甚豐,故向被告日進供司負責人蔡明哲及被告廖德釧以更換廠商為由要求賄賂,被告日進公司及廖德釧為求標案履行順遂,故共同應允之,與張惠豐約定以每月石門供油中心撥款金額(含稅)之百分之15作為賄賂成數,俟石門供油中心於翌月撥款至被告日進公司華南銀行帳戶後,被告日進公司即於該月中旬依張惠豐之指示將賄款置於張惠豐位於石門供油中心辦公室。張惠豐自90年7月起至109年10月間,每月向被告日進公司收受如附表二之賄款,總計為15,565,520元。
 ㈢被告全欣公司於92年7月標得附表一編號18之標案後,張惠豐向被告全欣公司負責人曾泰德要求賄賂,被告全欣公司為日後能持續得標,因而應允之,遂與張惠豐約定以每月石門供油中心撥款金額(含稅)之百分之10作為賄賂成數,俟石門供油中心於翌月撥款至被告全欣公司之匯豐銀行帳戶後,被告全欣公司即通知張惠豐至該公司拿取賄款。嗣被告全欣公司於結束附表一編號18所示標案後,又於93年7月至96年4月、100年3月至108年9月標得附表一編號19至30所示標案,被告全威公司亦於97年3月至98年2月標得附表一編號31至32所示標案,張惠豐乃與被告全欣公司、全威公司沿用先前約定之回扣成數及交付方式,收取賄款;俟張惠豐乃再於100年4月間,將原先回扣成數調高為每月石門供油中心撥款金額(含稅)之百分之15,其自92年12月起至107年12月止,每月收受如附表四所示之回扣,總計為8,270,177元。
 ㈣被告唐志豪於102年9月間以復順汽修所名義得標油罐車罐體年度檢驗維修之標案(標案案號:DDE0000000,即附表一編號34)後,張惠豐即基於不違背職務要求、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向被告唐志豪表明其有收受賄賂之意,被告唐志豪為求標案履行順遂,乃與張惠豐約定以每月石門供油中心撥款金額(未稅)扣除駕駛費及檢驗規費後(每台扣除金額為7,000元或12,000元),再以餘額之45%作為賄賂成數,俟石門供油中心撥款至復順汽修所所申辦之汐止區農會大同分部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舊為臺北縣汐止市農會大同分部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被告唐志豪即依上開方式計算賄賂金額,並於該月中旬將賄款交付予張惠豐。而復順汽修所在結束上開油罐車罐體年度檢驗維修之標案後,又再行自104年11月起至109年10月止得標如附表一編號36、38、40、42所示之標案,張惠豐、被告唐志豪即於如附表一編號36、38所示之各該標案得標後,以如附表五之一編號2-1至3-7賄賂金額欄所示之計算方式,並沿用先前約定之交付賄賂方式,遂行收受賄賂及交付賄賂之犯行;而於如附表一編號40、42所示之各該標案得標後,張惠豐各基於前揭犯意,唐志豪、陳淑妍則各共同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五之一編號4-1至5-4賄賂金額欄所示之計算方式,並沿用先前約定之交付賄賂方式,遂行收受賄賂及交付賄賂之犯行(石門供油中心匯款帳戶尚包括復順汽修所所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又被告唐志豪於102年3月間以復順汽修所名義得標油罐車氣槽車鈑金噴漆維修標案(標案案號:DDE0000000,即附表一編號33之標案)後,張惠豐即基於不違背職務要求、期約、收受賄賂之犯意,向被告唐志豪表明其有收受賄賂之意,唐志豪為求標案履行順遂,乃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與張惠豐約定以每月石門供油中心撥款金額(未稅)之20%作為賄賂成數,俟石門供油中心於翌月撥款至復順汽修所汐止區農會大同分部帳戶後,被告唐志豪即依上開成數計算賄賂金額,並於該月中旬將賄款交付予張惠豐。而復順汽修所在結束上開油罐車氣槽車鈑金噴漆維修之標案後,又再行自104年6月起至111年3月止得標如附表一編號35、37、39、43、41、44所示之標案,張惠豐、被告唐志豪即於如附表一編號35、37所示之各該標案得標後,各基於前揭犯意,以如附表五之二編號2-1至3-18賄賂成數欄所示之成數,並沿用先前約定之交付賄賂方式,遂行收受賄賂及交付賄賂之犯行;而於如附表一編號39、43、41、44所示之各該標案得標後,張惠豐各基於前揭犯意,被告唐志豪、陳淑妍則各共同基於對公務員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聯絡,以如附表五之二編號4-1至7-3賄賂成數欄所示之成數,並沿用先前約定之交付賄賂方式,遂行收受賄賂及交付賄賂之犯行(石門供油中心匯款帳戶尚包括復順汽修所玉山銀行帳號帳戶)。核張惠豐於102年10月起至108年9月,每月向被告唐志豪、陳淑妍收取之賄款,總計為1,656,866元;於108年8月起至111年6月,每月向被告唐志豪、陳淑妍收取之賄款,總計為5,493,598元。
 ㈤楊志清以志和商行名義標得附表一編號46所示標案後,即於107年10月間與張惠豐及被告廖德釧合作浮報零件數量,先由張惠豐每月指定浮報車體之零件品項及數量,再由負責油罐車維修保養標案之被告廖德釧於油罐車車輛保養修理材料使用明細表(即俗稱工單)填載實作零件及浮報零件,再由張惠豐辦理車輛零件交貨通知,而楊志清同時依據實作零件及浮報零件品項製作交貨單,再由不知情之原告員工及被告張惠豐依據上開文件辦理驗收後,通知楊志清請款。待款項入帳後,楊志清即將浮報金額之款項分成3份,將之交予被告廖德釧及張惠豐。嗣被告廖德釧於109年8月16日退休後,適由復順汽修所之唐志豪及陳淑妍進駐石門供油中心,張惠豐及楊志清為持續保有浮報金額之分潤,亦擔憂上開不法情事因新廠商之加入而曝光,因而要求唐志豪及陳淑妍共同浮報相關維修零件之項目,故自109年9月16日起至109年9月28日止,張惠豐、楊志清、唐志豪、陳淑妍即合意由陳淑妍接替廖德釧先前繕打工單之業務,並以先前分工模式浮報車體零件之數量,朋分款項之成數自109年9月16日起至109年9月28日止間維持各3分之1。而志和商行在結束如附表一編號46所示之標案後,又再行於109年10月、110年10月得標如附表一編號47、49所示之標案,張惠豐、楊志清、唐志豪、陳淑妍即於各該標案得標後,合意將分潤成數更改為張惠豐、楊志清各分得百分之35,唐志豪及陳淑妍分得百分之30,並沿用上開方式浮報車體零件之數量。張惠豐、楊志清、唐志豪以此方式,共計浮報零件數量之金額總計為502,350元,其中張惠豐及楊志清各分得175,385元,被告唐志豪及陳淑妍共分得151,580元。
四、爭執之事項:
 ㈠原告得否依附表三所示約款行使扣減權?
 ㈡上開扣減權之行使,是否有除斥期間?
 ㈢原告是否因張惠豐向被告等人索賄,而受有損害?
 ㈣被告陳淑妍有無與張惠豐、楊志清、被告唐志豪共同浮報維修車體零件之數量?
五、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得否依附表三所示約款行使扣減權?
 1.按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廠商亦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政府採購法第59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自其文義及體系解釋而言,第1項係規範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之採購契約價款不得溢於廠商於同樣市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苟溢出其價格,則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機關得自契約價款中扣除。第2項則規範廠商不得為促成簽訂採購契約而交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等例示之不正利益,若交付上開不正利益,則機關得依第3項規定,將該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並未明定契約價款須溢出一般市價。亦即上開第1項、第2項分別規範選擇性或限制性招標發生溢價及交付不正利益時之契約當事人間之權利義務之調整,故於該條第3項規定乃將「溢價」及「利益」併列,否則若第3項所稱之「利益」同指須「超出市場合理價格」,則第3項僅須規定「將溢價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即足,而無庸將「利益」與「溢價」併列,致成為贅文。故解釋上,同條第3項規定之「利益」,即係第2項「廠商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與廠商是否獲得超出市場價格之利益無涉。又觀上開規定於108年5月22日修正為:「廠商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成立(修正前第2項修正內容後移列第1項)。違反前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2倍之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未能扣除者,通知廠商限期給付之(修正前第3項修正內容後移列第2項)」益明(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455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參以上開修正規定之立法理由明揭:「本項(修正前條文第2項)所稱『利益』,以非正當商業行為之給付為限,爰修正為『不正利益』,包括一切足以供人需要或滿足欲望之有形或無形利益。……三、考量違反第一項規定之廠商,原僅扣除第二項所稱不正利益,難收懲罰之效,爰將不正利益之扣除金額調高為二倍,並規定未能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時之處置。另本項所稱「不正利益」,係指第一項廠商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益見修正前同法第59條第3項所稱應自契約價款中扣除之「利益」,即係指同條第2項所指之「廠商支付他人之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且修正前政府採購法第59條第3項之立法目的係在防止以不正當利益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本即具有懲罰性質。至採購契約價款是否高於市場價格、廠商是否因此獲利,則所不論。經查:
 ⑴原告依附表三所示約款向日進公司請求給付15,565,520元,應有理由:
 ①查原告與日進公司於89年12月間起至109年8月間止,定有如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17所示之契約,前開契約關於廠商給予不正利益之扣除權規定略以:「廠商不得對本公司人員或受本公司委託之廠商人員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下稱不正利益扣除權條款)。上開約定之文字與修正前政府採購法第59條第2、3項大致相同,而修正前政府採購法上開規定旨在避免關說、綁標或非競爭採購關係下造成利益輸送行為,為禁止不當利益之交換或輸送,於第2項禁止不當利益介入採購契約而為規範(採購法施行細則第82條規定參照)。因此,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17所示之不正利益扣除權條款就扣除溢價與利益,應與修正前政府採購法第59條2、3項之規定,為相同之解釋,亦即所謂不正利益,不限於廠商為促成契約之訂立而交付賄賂、回扣始有適用。即就本件而言,被告日進公司既交付賄賂與張惠豐,則無論交付目的是否為促成勞務採購契約,原告即得依契約之不正利益扣除權條款之約定,主張自契約價款中扣除該回扣之不正利益,以杜絕給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利益之貪瀆情事,故原告主張依不正利益扣除權條款,契約價款應扣除日進公司交付予張惠豐之賄賂15,565,520元,應有理由。
 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條定有明文。查原告已以本件起訴狀之送達向日進公司為行使系爭扣除權之意思表示通知,請求將上開不正利益15,565,520元自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17所示之契約價款中扣除,日進公司先前受領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17所示契約之全部價金中之15,565,520元之部分即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且日進公司上開所辯均不可採,業如前述,則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日進公司返還15,565,520元之本息,核屬有據。從而,被原告依不正利益扣除權條款行使扣除權後,依民法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日進公司給付15,565,5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③日進公司雖辯稱:日進公司並未因為行賄張惠豐而獲得任何契約之溢價或利益云云。惟廠商違反修正前政府採購法59條第2項規定,機關即得依第3項規定自契約價款中扣除不當利益,無須考量廠商有無實際受益,已如前述,又修正前政府採購法第59條第3項之立法目的係在防止以不正當利益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本即具有懲罰性質,至採購契約價款是否高於市場價格、廠商是否因此獲利,則所不論。是該條第3項所稱之利益即為第2項規定之「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不正利益」本身,日進公司抗辯其未受溢價或利益,應無可採。
 ④日進公司固又辯稱:採購契約第17條第10項之性質屬形成權,且未約定行使期間,按民法第93條之規定,應於知悉後1年行使,若契約成立超過10年,則不得再行扣除。惟原告主張請求之期間係自90年7月起至109年10月止,於起訴時方行使扣除權,已罹於除斥期間。惟查,按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民法第92條第1項、第93條分別定有明文。故民法第93條係就表意人按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定有發現後1年內或自意思表示後經過10年內,可撤銷之行使期間。惟修正前採購法第59條第3項扣除權規定,就扣除權之行使期間並無明文;又民法關於形成權之行使,未必皆設有除斥期間之規定;且修正前採購法第59條規定非針對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有所約定,而係約束履行承攬契約行為之正當性,與民法第93條之性質顯不相同,並無日進公司所稱之應參照民法第93條規定之餘地。且兩造於附表所示之契約亦無約定原告依契約得行使扣除權之期間。是日進公司抗辯原告行使扣除權,應參照民法93條應於知悉1年行使、契約成立超過10年後不得再行扣除等除斥期間之規定云云,自不可採。
 ⑵原告依附表三所示約款向全欣公司請求給付3,069,843元,應有理由:
 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且按請求履行債務之訴,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外,應先由原告就其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被告於其抗辯事實,始應負證明之責任,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096號、106年度台上字第127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全欣公司於92年7月標得附表一編號18之標案後,張惠豐向被告全欣公司負責人曾泰德要求賄賂,被告全欣公司為日後能持續得標,因而應允之,遂與張惠豐約定以每月石門供油中心撥款金額(含稅)之百分之10作為賄賂成數,俟石門供油中心於翌月撥款至被告全欣公司之匯豐銀行帳戶後,被告全欣公司即通知張惠豐至該公司拿取賄款。嗣被告全欣公司於結束附表一編號18所示標案後,又於93年7月至96年4月、100年3月至108年9月標得附表一編號19至30所示標案,張惠豐乃與被告全欣公司沿用先前約定之回扣成數及交付方式,收取賄款;俟張惠豐乃再於100年4月間,將原先回扣成數調高為每月石門供油中心撥款金額(含稅)之百分之15,其自92年12月起至107年12月止,每月收受如附表四所示之回扣,總計為8,270,208元。而按原告與被告全欣、全威公司所簽定勞務採購契約如附表三編號17至30之規定,原告自得將被告全欣公司給予張惠豐之賄款7,402,490元,自被告全欣公司所收取同數額範圍內之價金予以扣除。原告於行使扣除權後,被告全欣公司就其收取價金7,402,490元範圍內,即屬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被告全欣公司返還等語,然為被告全欣公司以前詞否認。揆諸前揭舉證責任分配之法則,自應由原告所主張之前揭事實,負擔舉證之責。
 ②經查,張惠豐向被告全欣公司收取如附表四編號11-1至14-50之賄款,業據本院認定如前,而原告據前開各節,主張兩造所簽契約確有不正利益扣除權條款,並提出附表三編號26至29之財物採購契約為證。是被告全欣公司既交付賄賂與張惠豐,無論其交付賄款之目的是否為促成財物採購契約,原告即得依契約之不正利益扣除權條款之約定,主張自契約價款中扣除該回扣之不正利益,以杜絕給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利益之貪瀆情事,故原告主張依不正利益扣除權條款,契約價款應扣除全欣公司交付予張惠豐之賄賂3,069,843元,應有理由。
 ③至原告固主張張惠豐向被告全欣公司收取如附表四編號1-1至5-12、8-1至10-38之回扣,原告亦得依附表三編號18至25所示之契約條款,對於被告全欣公司行使扣除權云云。惟原告並未能舉證證明附表三編號18至25標案之契約,確有簽訂不正利益扣除權條款。對此,原告雖於114年7月7日民事綜合辯論意旨狀稱「原告未能尋得與全欣公司簽訂之全部契約等語」,復於同狀之附表三亦載「無留存本案採購契約,但可參考原證23財物採購契約,早至89年間契約即訂有扣除權條款;原證22工程會財物採購契約範本亦同」云云(見本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卷二第240頁、第292頁)。然按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係謂:「依第6條規定,契約之訂定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惟為利各機關之執行,爰於第1項明定各類採購契約之重要事項,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俾供各機關辦理採購之依據」。是主管機關依上開規定進而訂定「採購契約要項」,以供機關於訂定採購契約時,就採購契約之內容得以參考「採購契約要項」規定,以降低個案採購契約不完整或未符公平合理原則之情形,此觀「採購契約要項」第1條規定:「本要項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訂定之。本要項內容,由機關依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擇訂於契約。」自明。另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所制定之財物採購契約範本亦係參考前開「採購契約要項」之內容予以訂定,以供機關制定採購契約之參考。換言之,前開「採購契約要項」及工程會之契約範本僅具參考之性質,並非係具有強制性、法效性之規定,機關就「採購契約要項」及工程會之契約範本所列之各項條件,仍得依其採購之特性及實際需要,決定是否訂於契約中,若未經由機關擇定於採購契約,並經投標廠商同意進而投標、簽約者,即非係當事人合意之事項,尚不得逕行適用之。是原告既主張與被告全欣公司簽訂之契約皆有不正利益扣除權條款,即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然原告既未提出附表三編號18至25標案之契約,則難認原告已就前開契約載有不正利益扣除權條款善盡舉證之責。是依舉證責任法則,本院無從認定原告與全欣公司簽訂附表三編號18至25所示之標案之契約確有不正利益扣除權條款,則原告主張其對於張惠豐向被告全欣公司所收取如附表四編號1-1至5-12、8-1至10-38之回扣,原告亦得依附表三編號18至25所示之契約條款,對於被告全欣公司行使扣除權云云,並無可採
 ④至被告全欣公司雖稱,原告之招審決標過程並無違法瑕疵,其等亦未以不正方式促成標案;且工程會之契約範本既係沿襲自政府採購法第59條之規定,則給付回扣或不正利益須係與契約成立具相當因果關係等語置辯。然查,原告與全欣公司間之不正利益扣除權條款之內容,係為防止對採購案有影響力之人員藉機收取金錢或牟取不法利益,並禁止廠商支付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等不正利益,俾達維護公共利益之目的,雖與修正前採購法第59條第2、3項立法旨趣相近,然並未如修正前採購法第59條第2項文義以「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為要件,可知原告與全欣公司簽訂之不正利益扣除權條款並不受修正前採購法第59條第2項「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之要件所限制,是全欣公司對於採購案任何人給予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時,原告均得依上開約定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俾達維護公共利益之目的。
 ⑤被告全欣公司雖又辯稱:採購契約第17條第10項之性質屬形成權,且未約定行使期間,理應類推適用民法第514條第1項1年除斥期間之規定。經查,民法第514條係就承攬定作人關於工作物瑕疵之相關請求權、契約解除權定有發現後1年內之行使期間。惟修正前採購法第59條第3項扣除權規定,就扣除權之行使期間並無明文;又民法關於形成權之行使,未必皆設有除斥期間之規定;且修正前採購法第59條規定非針對承攬工作物之瑕疵有所約定,而係約束履行承攬契約行為之正當性,與民法第514條之性質顯不相同,並無立法者於立法時因疏略產生法律漏洞而應予相同處理即類推適用以填補該漏洞之法理基礎,自無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第514條第1項規定之餘地。是全欣公司抗辯本件原告行使扣除權,應類推適用民法514條1年除斥期間之規定云云,自不可採。被告全欣公司復辯稱:縱係從寬認定而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27條第8款之2年時效期間,原告起訴時亦已過除斥期間云云。惟查附表三編號26至29所示契約條款為一形成權,與民法第127條規定之請求權消滅時效,本質上即有不同。況民法關於形成權之行使,未必皆設有除斥期間之規定已如前述,被告全欣公司空言附表三編號26至29所示契約條款,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27條第8款之2年時效期間云云,自無可採。  
 ⑶原告依附表三所示約款向被告全威公司請求給付867,718元,應無理由:
 ①本件張惠豐有向被告全威公司收受如附表四編號6-1至7-11所示回扣,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而本件原告主張得依附表三編號31至32所示契約,對於被告全威公司行使扣除權云云,原告自應就等契約約定有扣除權條款,負擔舉證之責。
 ②而查,原告業已自承無法提出附表三編號31至32所示契約,則該等契約是否約定有扣除權條款,即有可疑。對此,原告雖稱:除有配合國際貿易慣例等情形外,相關採購契約原則皆係採用工程會制定之採購契約範本。又工程會於95年10月18日制定之財物採購契約範本第17條第9項既已有不正利益扣除權條款,則原告自得依此規定扣除全威公司給付張惠豐之不正利益867,718元云云。惟工程會之契約範本僅具參考之性質,並非係具有強制性、法效性之規定,若未經由機關擇定於採購契約,並經投標廠商同意進而投標、簽約者,即非係當事人合意之事項,不得逕行適用之,已如前所述。是原告主張與全威公司簽訂之契約皆有不正利益扣除權條款,即應由原告負舉證之責。原告既未提出附表三編號31至32之標案之契約,則難認原告已就前開契約載有不正利益扣除權條款善盡舉證之責。是依舉證責任法則,本院無從認定原告與全欣公司簽訂附表三編號31、32所示之標案之契約確有不正利益扣除權條款,則原告主張依不正利益扣除權條款請求全威公司給付867,718元即屬無據,不應准許。
 ⑷原告依附表三所示約款向被告唐志豪請求給付12,644,061元,應有理由: 
 ①本件張惠豐有向被告唐志豪收受如附表五之一編號1-1至3-7、附表五之二編號1-1至3-18賄款1,656,866元;及如附表五之一編號4-1至5-4、附表五之二編號4-1至7-3所示賄款5,493,598元,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而本件原告主張得依附表三編號33至44所示契約,對於被告唐志豪行使扣除權云云,原告自應就等契約約定有扣除權條款,負擔舉證之責。
 ②經查:
 ❶原告與被告唐志豪於102年5月間起至108年9月間,定有如附表三編號33至編號38所示之契約,前開契約關於廠商給予不正利益之扣除權規定略以:「廠商不得對本公司人員或受本公司委託之廠商人員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違反前款規定者,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上開約定之文字亦與修正前政府採購法第59條第2、3項大致相同,前開規定既旨在避免關說、綁標或非競爭採購關係下造成利益輸送行為,則附表三編號33至編號38所示之不正利益扣除權條款就扣除溢價與利益,應與修正前政府採購法第59條2、3項為相同之解釋。亦即前開不正利益扣除權條款之成立要件則已放寬為無須廠商為促成契約之訂立而交付賄賂、回扣等不正利益均有適用,是被告唐志豪既交付賄賂與張惠豐,則無論交付目的是否為促成採購契約,原告即得依契約之不正利益扣除權條款之約定,主張自契約價款中扣除該回扣之不正利益,以杜絕給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利益之貪瀆情事,故原告主張依不正利益扣除權條款,契約價款應扣除唐志豪交付予張惠豐之賄賂1,656,865元,應有理由。
 ❷又原告與唐志豪於108年8月間起至113年4月間,定有如附表三編號39至編號44所示之契約,前開契約關於廠商給予不正利益之扣除權規定略以:「廠商履約不得對本契約採購案任何人要求、期約、收受或給予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違反約定者,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2倍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未能扣除者,通知廠商期限給付之」,上開約定亦與修正前政府採購法第59條第2、3項大致相同,並將不正利益之懲罰性條款調整為2倍。基於如上之相同理由,被告是唐志豪既於前開履約期間,交付賄賂予張惠豐5,493,598元,則無論交付目的是否為促成勞務採購契約,原告即得依契約之不正利益扣除權條款之約定,主張自契約價款中扣除該回扣之2倍不正利益,以杜絕給予回扣或其他不正利益之貪瀆情事。從而,原告主張依不正利益扣除權條款,契約價款應扣除唐志豪交付予張惠豐之賄賂10,987,196元(計算式:5,493,598×2=10,987,196),亦有理由。
 ❸被告唐志豪固辯稱:不正利益扣除權條款中有關扣除2倍不正利益之約定,已有民法第247條之1第2款、第4款所列之顯失公平情事,該等規定應為無效云云。惟按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或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固為民法第247條之1第2款、第4款所明定。惟所謂定型化契約應受衡平原則限制,係指締約之一方之契約條款已預先擬定,他方僅能依該條款訂立契約,否則,即受不締約之不利益,始應適用衡平原則之法理,以排除不公平之「單方利益條款」,避免居於經濟弱勢之一方無締約之可能,而忍受不締約之不利益(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710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唐志豪係自108年8月間起至113年4月間,與原告定有如附表三編號39至編號44所示之契約,並於契約履行期間賄賂張惠豐數次,顯屬違反前開不正利益扣除權條款之約定。兩造採購契約存續時,唐志豪即應避免關說、綁標或非競爭採購關係下造成利益輸送行為。足認不正利益扣除權條款之約定,係明定兩造間不得有不正利益輸送行為,並未不當限制及加重被告唐志豪責任,致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失衡,難認有顯失公平情形,自無違反誠信及平等互惠原則可言。故被告唐志豪抗辯前開約定係屬無效云云,並不可採。
 ❹被告唐志豪固又辯稱:原告主張之不正利益扣除權,性質上為一形成權,應類推適用民法第90條規定有關除斥期間之規定云云。惟修正前採購法第59條第3項扣除權規定,就扣除權之行使期間並無明文;又民法關於形成權之行使,未必皆設有除斥期間之規定;且修正前採購法第59條規定非針對因意思表示錯誤或傳達不實有所約定,而係約束履行承攬契約行為之正當性,與民法第90條之性質顯不相同,並無被告唐志豪所稱之應類推適用民法第90條規定之餘地。
 ❺被告唐志豪雖又辯稱:原告於起訴狀第9、10頁載明被告唐志豪就復順汽修所所得標如原告起訴狀附表一編號39、編號43之工作項目,係以石門供油中心撥款金額(未稅)百分之20之成數交付賄賂。惟原告起訴狀附表四之二編號63係以成數約0.28加以計算、編號68、69係以0.21作為成數,均高於原告起訴狀所載之成數,故原告所計算之行賄金額亦有高估之情云云。然張惠豐有向被告唐志豪收取如附表五之二編號4-19、5-1及5-2(即被告唐志豪所指原告起訴狀附表四之2編號63、68及69)所示金額之賄款,此有本院調取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71號案件之電子卷證之證據可佐;被告唐志豪亦未能提出證據證明張惠豐向被告唐志豪所收取之賄款,有高估之情形。本院自無從因其片面所言,即遽為其有利之認定。
 ㈡原告主張:被告日進公司、蔡明哲、廖德釧、全欣公司、蕭玉雲、曾泰德、全威公司、唐志豪、陳淑妍等人,應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就其等行賄張惠豐,所致原告之損害,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有無理由?
 1.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要旨參照)。
 2.本件原告固主張:被告等人支付回扣予張惠豐,依一般經驗法則,被告必將支付之賄款計入成本,致契約價格溢出一般合理價格,或取得正常履約所能取得之利益,或以次級品交貨,而使原告蒙受損害;再者,石門供油中心自100年至111年之修復費用,顯高於原告其餘三大供油中心約5,800萬元,足徵原告受有給付至少相當賄款之溢價之財產上損害云云。惟查,被告等人給予張惠豐回扣之方式,係先由被告等人向原告請款,張惠豐知悉該月份核撥金額後,由扣除被告營運必要費用之餘額,張惠豐再指定應取得之比例做為回扣。是被告等人雖於每月向原告請款後,再支付張惠豐回扣之情事,惟被告等人是否因交付回扣而以提高賣價或「以次充好」之方式致原告受有財產上損害,仍應觀察實際履約情形,尚無從僅依回扣與實作實算標案連動的計價模式,及被告等人為求取得較大利益之假設狀態,而逕認被告必以提高賣價或「以次充好」之方式致原告受有財產上損害,故原告前開主張並不可採;至原告復稱石門供油中心自100年至111年之修復費用高於原告其餘三大供油中心約5,800萬元,固可顯示不同供油中心修復費用之差異,然原告所提資料係跨單位之概括比較,仍無從就前開比較得出原告所稱「增加維修品項致每月請款金額增加」,使原告受有給付溢價及相當於賄款之溢價之財產上損害之結論,是原告前開主張亦無理由。
 3.又原告固主張:被告等人長期行賄張惠豐,經多家媒體報導,已使原告之商譽受有損害云云。惟原告所主張受損害之商譽權雖具財產性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746號判決意旨參照),然本件原告對於其商譽究竟價值若干?因本件被告之行為如何造成其商譽受損及減損若干等節,均未見舉證證明,僅泛稱對其商譽造成損害,自難謂已善盡舉證之責。從而,依原告之舉證,既不能證明其商譽受有損害,自不屬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項規定之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之請求,是原告主張本院就其此部分之請求,應依上開規定,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自屬無據。綜上,原告未提出具體事證證明原告有因被告收取回扣之行為而使其商譽受有何具體損失,原告主張商譽受有侵害,而依民法第195條請求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尚難憑採。
 ㈢原告主張:被告等人給付張惠豐回扣之行為,違反債之本旨之給付,係可歸責於被告之瑕疵給付致原告財產上損害,原告得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準用民法第226條、民法第227條之1準用民法第195條請求損害賠償,是否有理由?
 1.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第1項亦分別著有明文。再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次按損害賠償之債,以實際上受有損害為成立要件,倘無損害,即不發生賠償問題。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516號判決、98年度台上字第673號判決參照)。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亦有明文。
 2.查被告日進公司、全欣公司、全威公司、唐志豪雖有給付回扣予張惠豐之事實,然原告僅泛稱被告對張惠豐行賄之行為係違反債之本旨之給付,致原告受有溢付至少等同給付賄款之價款及商譽受損之損害云云。惟原告自始未能舉證被告因交付回扣予張惠豐,其因此受有前述之損害,已如前述,則原告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準用第226條第1項、第227條之1準用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等人連帶賠償原告之損害,即屬無據。  
 ㈣原告主張:被告唐志豪及陳淑妍與楊志清浮報零件數量,致原告受有損害,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應連帶給付原告318,196元,有無理由?
 1.按民法第185條第1項所定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而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之態樣,可分為主觀共同加害行為,與客觀行為關連共同行為。前者,加害人於共同侵害權利之目的範圍內,各自分擔實行行為一部,而互相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目的;後者,乃各行為人之行為,均為所生損害之共同原因,即各行為人皆具備侵權行為之要件,但不以有意思聯絡為必要(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435號判決意旨參照)。
 2.經查: 
 ⑴被告唐志豪自109年9月16日起至111年6月間,與張惠豐、楊志清、陳淑妍共同分工浮報車體零件數量,四人合計取得不法利益502,350元乙節,業經本院認定如前,足認被告唐志豪、陳淑妍確有共同浮報車體零件數量之侵害行為。
 ⑵被告陳淑妍雖辯稱,被告陳淑妍擔任會計,職司其應為執行會計業務自屬當然,且依會計法第69、70條規定,被告陳淑妍本應就原審憑證逐一標註傳票編號後辦理入帳,亦難認被告陳淑妍對於原告有不法行為存在云云。惟查,被告陳淑妍於111年9月6日在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稱:「工單是張惠豐及楊志清要求我打的,要浮報的項目、數量是由張惠豐告訴我之後,我再依他的指示登打,有時候楊志清送貨進來,也會抱怨他利潤太低,要我幫他多報一些利潤較高的品項,如果我打的項目數量不對,還有可能被張惠豐退件,工單上圓圈、螢光筆及底線之劃記多是張惠豐自己劃的,代表浮報項目及對應款項,有時候則是張惠豐要求我依他的指示,將浮報項目的總價做標記,如果是我劃記的,我會是用螢光筆」、「長期以來我一直有表示不想配合張惠豐製作浮報工單,但印象中1ll年6月間我還是有依張惠豐指示打之工單,並已經交付給張惠豐,至於後續張惠豐如何與楊志清處理,我就不清楚了,而我們從111年5月間始就沒有拿過浮報零件朋分的款項了」;亦於111年8月4日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訊問時稱:「(工單就用料費用部分,有無浮報品項?)有,因為我們是在109年8月初次得標保養維修標案,很多都不懂,是張惠豐要求我們要照以前的規矩配合他們,浮報的部分,張惠豐每月會告訴我他要收受賄款的金額,至於如何浮報,張惠豐不過問,只是如果我沒有寫高單價的東西,張惠豐就會要求我寫,而且是由張惠豐跟楊志清跟我說每個月要浮報的品項,也就是說他們會教我怎麼寫,因為部分料件楊志清報的比較低,如果我寫這部分的料件,楊志清可能就會虧損,因此楊志清也才會要求唐志豪必須要多報一些項目,唐志豪再來跟我說。」等語(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457號卷二第120至121頁、111年度偵字第8457號卷49第86頁),可知被告陳淑妍係明知張惠豐及楊志清指示浮報車體連件數量並不合法,仍配合張惠豐及楊志清要求浮報項目。其所為即屬侵害原告財產權之分擔行為。是被告陳淑妍辯稱其僅係單純為復順汽修所之會計,未與被告唐志豪、楊志清、張惠豐共同為不法侵害原告權利之行為云云,並不可採。
 ⑶又被告唐志豪及陳淑妍雖均辯稱其等已繳回犯罪所得,原告不得對其等重複請求云云。然按第38條之物及第38條之1之犯罪所得賄賂權或其他權利,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前項情形,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均不受影響。沒收物、追徵財產,於裁判確定後1年內,由權利人聲請發還者,或因犯罪而得行使債權請求權之人已取得執行名義者聲請給付,除應破毀或廢棄者外,檢察官應發還或給付之;其已變價者,應給與變價所得之價金。刑法第38條之3第1項、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7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唐志豪及陳淑妍雖已於刑事案件審理時繳回不法犯罪所得151,580元扣案,並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417號判決宣告沒收。惟此為國家刑罰權之實施,與本件原告享有之民事請求權,要屬二事,原告因被告唐志豪及陳淑妍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依刑法第38條之3第2項規定,既不因扣案犯罪所得於沒收裁判確定時移轉為國家所有而受影響,且參照刑事訴訟法第473條之立法理由謂:「沒收物經執行沒收後,犯罪被害人仍得本其所有權,依本條規定,聲請執行檢察官發還;又因犯罪而得行使請求權之人,如已取得執行名義,亦應許其向執行檢察官聲請就沒收物、追徵財產受償,以免犯罪行為人經國家執行沒收後,已無清償能力,犯罪被害人因求償無門,致產生國家與民爭利之負面印象」,足認縱經法院諭知沒收,被害人仍得基於民事請求權行使債權,則經刑事確定判決諭知扣案之犯罪所得發還被害人,被害人應亦仍得基於民事請求權行使債權,取得執行名義後,向執行檢察官聲請發還,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基於民事請求權行使債權,請求被告唐志豪及陳淑妍賠償所受損害,不因前揭判決已宣告沒收而受影響。是被告唐志豪及陳淑妍辯稱其已於刑事案件審理中繳回犯罪所得151,580元扣案,原告不得對其等重複請求云云,無足採信。   
 3.再按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同免其責任;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前項規定,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之。民法第280條本文、第274條及第276條分別定有明文。依此,債務人應分擔部分之免除,可發生絕對之效力,亦即債權人與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成立和解,如無消滅其他債務人連帶賠償債務之意思,而其同意債務人賠償金額如超過依法應分擔額者,債權人就該連帶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並無作何免除,對他債務人而言,固僅生相對之效力,但其同意賠償金額如低於依法應分擔額時,該差額部分,即因債權人對其應分擔部分之免除而發生絕對效力(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69號判決、100年度台上字第9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⑴被告唐志豪及陳淑妍與張惠豐、楊志清,共同浮報車體零件數量,共獲得502,350元之不法利益,而致原告受有該項金額之損害,業如前述,則被告唐志豪及陳淑妍與張惠豐、楊志清基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自應對原告因此受有之損害負擔連帶賠償之責。又被告唐志豪及陳淑妍所獲得之不法利益為151,580元,亦如前述,是其等就本件賠償責任之內部應分擔額各為151,580元。
 ⑵另原告與張惠豐於113年7月30日本院調解期日,以184,154元成立調解,調解內容僅拋棄對張惠豐之其餘請求,此有原告與張惠豐之調解筆錄在卷可稽,堪認原告因調解成立而同意拋棄對張惠豐其餘請求,係免除張惠豐之債務,惟未免除被告唐志豪及陳淑妍之債務,即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又上開調解約定給付之金額高於被告唐志豪及陳淑妍依法應分擔額151,580元,原告之上開免除,對被告唐志豪及陳淑妍而言,僅生相對之效力,被告唐志豪及陳淑妍仍不免其責任。此外,原告與楊志清亦於113年7月30日本院調解期日成立調解,並給付原告184,154元,揆諸前述,被告唐志豪及陳淑妍在此金額範圍內之給付義務,因楊志清之清償而消滅。從而,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唐志豪及陳淑妍連帶賠償剩餘金額即318,196元(計算式:502,350元-184,154元=318,196元),自有理由,應予准許。
 ㈤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33條第1項、第203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額之債權,並無確定期限,應自被告受催告時起,始負遲延責任。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原告及被告日進公司、唐志豪、陳淑妍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職權宣告被告全欣公司、全威公司,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九、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附表一:標案名稱及內容
編號
得標廠商
標案名稱
標案案號
履約日期
總決標金額(新臺幣)
1
日進公司
基隆運輸中心油罐車二、三級保養及修理工程
D14A0DE901
89年12月1日至90年10月31日
3,065,000元
2
基隆運輸中心油罐車保養維修勞務(一年)
D14A0-910B
90年11月1日至91年10月31日
3,744,000元
3
基隆運輸中心油罐車保養維修
D14A0-920B
91年11月1日至92年9月30日
3,585,441元
4
基隆運輸中心油罐車保養維修(一年)
D14A0-930B
92年10月1日至93年8月31日
3,435,000元
5
基隆運輸中心油罐車保養維修
D14A0-940B
93年10月1日至94年10月31日
3,639,500元
6
基隆運輸中心油罐車保養維修
DDE0000000
94年1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
3,627,000元
7
油罐車保養維修
DDE0000000
95年10月1日至96年8月31日
4,003,000元
8
油罐車保養維修
DDE0000000
96年9月1日至98年8月31日
8,487,850元
9
流動站油罐車鈑金噴漆
DDE0000000
97年7月16日至97年7月25日
289,500元
10
油罐車保養維修
DDE0000000
98年9月1日至100年6月30日
8,342,000元
11
油罐車氣槽車保養維修
DDE0000000
100年7月1日至102年3月31日
9,652,000元
12
油罐車氣槽車保養維修
DDE0000000
102年4月1日至103年10月31日
9,758,000元
13
油罐車氣槽車保養維修
DDE0000000
103年11月1日至104年9月30日
4,920,000元
14
油罐車氣槽車保養維修
DDE0000000
104年10月1日至105年8月31日
4,914,000元
15
油罐車氣槽車保養維修工作
DDE0000000
105年9月1日至106年5月18日
4,900,000元
16
油罐車氣槽車保養維修工作
DDE0000000
106年5月19日至107年8月22日
9,702,785元
17
油罐車氣槽車保養維修工作
DDE0000000
107年8月23日至109年8月16日
17,989,779元
18
全欣公司
基隆運輸中心車輛材料零件供應
D14A0-930A
92年10月間至93年9月間
3,123,250元
19
基隆運輸中心車輛材料零件供應491項
D14A0-940A
93年10月間至94年8月中旬
3,265,630元
20
基隆運輸中心車輛材料零件供應491項
D14A0-950A
94年8月下旬至95年5月中旬
3,342,300元
21
油罐車材料零件一批
D0000-000A
95年6月中旬至96年5月下旬
4,063,800元
22
油罐車材料零件(1-530項)1批
D0000000A
96年6月中旬至97年5月下旬
4,171,760元
23
油罐車材料零件1批
D0000000A-1
100年4月中旬至101年3月30日
5,420,000元
24
油罐車氣槽車材料零件1批
D0000000A
101年4月1日至102年6月17日
5,689,888元
25
油罐車材料一批(長約供應)
D2002T006
102年6月21日至103年7月9日
5,760,000元
26
油罐車、氣槽車零件一批(共680項,詳如清單)
D2003T012
103年7月15日至104年10月27日
5,899,888元
27
油罐車材料一批
D2004T018
104年11月6日至105年11月14日
4,890,000元
28
油罐車氣槽車材料零件一批
D2005T021
105年11月24日至106年11月20日
4,900,000元
29
油罐車氣槽車材料零件一批
D2006T014
106年11月23日至107年10月15日
4,780,000元
30
油罐車氣槽車原廠零件一批
D2008T018
108年10月4日至109年9月8日
4,200,000元
31
全威公司
油罐車材料零件(1-530項)1批
D0000000A
97年6月下旬至98年4月中旬
4,127,600元
32
油罐車材料零件(1-530項)1批
D0000000A
98年5月下旬至99年3月下旬
4,099,980元
33
復順汽修所
油罐車氣槽車鈑金噴漆維修
DDE0000000
102年5月1日至104年4月30日
2,200,000元
34
油罐車罐體年度檢驗維修
DDE0000000
102年10月1日至104年9月30日
495,000元
35
油罐車氣槽車鈑金噴漆維修
DDE0000000
104年6月1日至106年5月31日
2,486,000元
36
油罐車罐體年度檢驗維修
DDE0000000
104年11月1日至106年10月31日
485,125元
37
油罐車氣槽車鈑金噴漆維修工作
DDE0000000
106年6月1日至108年5月31日
2,900,000元
38
油罐車罐體年度檢驗維修工作
DDE0000000
106年11月1日至108年9月30日
480,000元
39
油罐車氣槽車鈑金噴漆維修工作(二年)
DDE0000000
108年8月16日至110年8月15日
4,175,000元
40
油罐車罐體年度檢驗維修工作(一年)
DDE0000000
108年10月1日至109年9月30日
480,000元
41
109年基隆營業處油罐車氣槽車保養維修工作(二年長約)
DDE0000000
109年8月17日至111年4月15日
16,363,864元
42
油罐車罐體年度檢驗維修工作(三年)
DDE0000000
109年11月1日至112年10月31日
1,600,000元
43
110年石供中心油罐車氣槽車鈑金噴漆維修工作(二年長約)
DDE0000000
110年9月1日至112年8月31日
4,100,000元
44
111年基隆營業處油罐車氣槽車保養維修工作
DDE0000000
111年4月16日至113年4月15日
18,330,000元
45
志和企業商行
油罐車氣槽車材料零件一批
D2007T011
107年10月4日至108年10月2日
4,575,060元
46
油罐車氣槽車材料零件一批
D2008T015
108年10月7日至109年10月6日
3,145,254元
47
109年基隆營業處油罐車氣槽車材料零件一批
D2009T017
109年10月20日至110年10月19日
3,864,147元
48
109年基隆營業處油罐車氣槽車原廠零件1批
D2009T016
109年11月5日至110年10月27日
3,917,235元
49
110年基隆營業處油罐車氣槽車材料零件一批
D2010T017
110年10月20日至111年10月19日
3,783,969元
50
110年基隆營業處油罐車氣槽車原廠零件1批
D2010T018
110年12月1日至112年11月30日
2,861,775元
附表二:張惠豐向被告日進公司所收受之賄款
編號
標案名稱
撥款年月
撥款金額(含稅)(均撥款至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日進汽車修造廠有限>公司(下稱華南帳戶)
賄賂金額(即撥款金額<含稅>*0.15)
(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
1-1
基隆運輸中心油罐車二、三級保養及修理工程(標案案號:D14A0DE901,履約期間約為:89年12月1日至90年10月31日)
90年6月
1,253,864(估算值,計算方式:決標金額3,065,000乘以0.9後再乘以交付回扣期間佔履約期間之比例)
188,080
1-2
90年7月
1-3
90年8月
1-4
90年9月
1-5
90年10月
2-1
基隆運輸中心油罐車保養維修勞務(一年)(標案案號:D14A0-910B,履約期間約為:90年11月1日至91年10月31日)
90年11月
2,952,339(估算值,計算方式:決標金額3,744,000乘以0.9後,扣除91年9月及10月撥款金額)
442,851
2-2
90年12月
2-3
91年1月
2-4
91年2月
2-5
91年3月
2-6
91年4月
2-7
91年5月
2-8
91年6月
2-9
91年7月
2-10
91年8月
2-11
91年9月
194,990
29,249
2-12
91年10月
222,211
33,332
3-1
基隆運輸中心油罐車保養維修(標案案號:D14A0-920B,履約期間約為:91年11月1日至92年9月30日)
91年11月
186,676
28,001
3-2
91年12月
409,274
61,391
3-3
92年1月
314,215
47,132
3-4
92年2月
274,388
41,158
3-5
92年3月
305,658
45,849
3-6
92年4月
328,762
49,314
3-7
92年5月
322,094
48,314
3-8
92年6月
324,294
48,644
3-9
92年7月
282,392
42,359
3-10
92年8月
305,463
45,819
3-11
92年9月
267,746
40,162
4-1
基隆運輸中心油罐車保養維修(一年)(標案案號:D14A0-930B,履約期間約為:92年10月1日至93年8月31日)
92年10月
237,059
35,559
4-2
92年11月
271,646
40,747
4-3
92年12月
303,275
45,491
4-4
93年1月
250,417
37,563
4-5
93年2月
280,452
42,068
4-6
93年3月
293,500
44,025
4-7
93年4月
261,638
39,246
4-8
93年5月
277,811
41,672
4-9
93年6月
295,235
44,285
4-10
93年7月
268,364
40,255
4-11
93年8月
292,835
43,925
5-1
基隆運輸中心油罐車保養維修(標案案號:D14A0-940B,履約期間約為:93年10月1日至94年10月31日)
93年9月
217,958
32,694
5-2
93年10月
306,450
45,968
5-3
93年11月
311,654
46,748
5-4
93年12月
286,130
42,920
5-5
94年1月
400,725
60,109
5-6
94年2月
278,824
41,824
5-7
94年3月
341,729
51,259
5-8
94年4月
267,314
40,097
5-9
94年5月
335,296
50,294
5-10
94年6月
321,818
48,273
5-11
94年7月
328,537
49,281
5-12
94年8月
456,590
68,489
5-13
94年9月
390,599
58,590
5-14
94年10月
370,466
55,570
6-1
基隆運輸中心油罐車保養維修(標案案號:DDE0000000,履約期間為:94年1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
94年11月
426,848
64,027
6-2
94年12月
390,592
58,589
6-3
95年1月
340,228
51,034
6-4
95年2月
352,458
52,869
6-5
95年3月
349,645
52,447
6-6
95年4月
366,654
54,998
6-7
95年5月
394,275
59,141
6-8
95年6月
451,097
67,665
6-9
95年7月
389,937
58,491
6-10
95年8月
379,697
56,955
6-11
95年9月
343,931
51,590
7-1
油罐車保養維修(標案案號:DDE0000000,履約期間為:95年10月1日至96年8月31日)
95年10月
410,015
61,502
7-2
95年11月
389,776
58,466
7-3
95年12月
397,509
59,626
7-4
96年1月
493,489
74,023
7-5
96年2月
408,406
61,261
7-6
96年3月
454,496
68,174
7-7
96年4月
368,315
55,247
7-8
96年5月
372,617
55,893
7-9
96年6月
311,064
46,660
7-10
96年7月
456,593
68,489
7-11
96年8月
312,516
46,877
8-1
油罐車保養維修(標案案號:DDE0000000,履約期間為:96年9月1日至98年8月31日)
96年9月
393,301
58,995
8-2
96年10月
362,495
54,374
8-3
96年11月
371,172
55,676
8-4
96年12月
345,333
51,800
8-5
97年1月
323,280
48,492
8-6
97年2月
297,363
44,604
8-7
97年3月
289,225
43,384
8-8
97年4月
364,784
54,718
8-9
97年5月
411,795
61,769
8-10
97年6月
327,532
49,130
8-11
97年7月
381,531
57,230
8-12
97年8月
379,154
56,873
8-13
97年9月
400,152
60,023
8-14
97年10月
393,990
59,099
8-15
97年11月
305,702
45,855
8-16
97年12月
368,045
55,207
8-17
98年1月
294,493
44,174
8-18
98年2月
316,200
47,430
8-19
98年3月
255,156
38,273
8-20
98年4月
375,190
56,279
8-21
98年5月
358,301
53,745
8-22
98年6月
377,191
56,579
8-23
98年7月
352,572
52,886
8-24
98年8月
415,119
62,268
9
流動站油罐車鈑金噴漆(標案案號:DDE0000000,履約期間為:97年7月16日至97年7月25日)
97年7月
303,945
45,592
10-1
油罐車保養維修(標案案號:DDE0000000,履約期間為:98年9月1日至100年6月30日)
98年9月
418,907
62,836
10-2
98年10月
468,921
70,338
10-3
98年11月
325,245
48,787
10-4
98年12月
400,722
60,108
10-5
99年1月
349,123
52,368
10-6
99年2月
390,761
58,614
10-7
99年3月
355,213
53,282
10-8
99年4月
382,977
57,447
10-9
99年5月
383,652
57,548
10-10
99年6月
436,693
65,504
10-11
99年7月
428,710
64,307
10-12
99年8月
444,042
66,606
10-13
99年9月
415,190
62,279
10-14
99年10月
450,708
67,606
10-15
99年11月
455,070
68,261
10-16
99年12月
449,190
67,379
10-17
100年1月
434,778
65,217
10-18
100年2月
351,260
52,689
10-19
100年3月
415,607
62,341
10-20
100年4月
343,494
51,524
10-21
100年5月
395,350
59,303
10-22
100年6月
434,106
65,116
11-1
油罐車氣槽車保養維修(標案案號:DDE0000000,履約期間為:100年7月1日至102年3月31日)
100年7月
490,043
73,506
11-2
100年8月
487,342
73,101
11-3
100年9月
436,648
65,497
11-4
100年10月
516,883
77,532
11-5
100年11月
465,648
69,847
11-6
100年12月
474,879
71,232
11-7
101年1月
465,274
69,791
11-8
101年2月
433,338
65,001
11-9
101年3月
410,206
61,531
11-10
101年4月
498,045
74,707
11-11
101年5月
470,618
70,593
11-12
101年6月
448,977
67,347
11-13
101年7月
526,988
79,048
11-14
101年8月
576,300
86,445
11-15
101年9月
432,320
64,848
11-16
101年10月
493,412
74,012
11-17
101年11月
587,340
88,101
11-18
101年12月
432,686
64,903
11-19
102年1月
487,150
73,073
11-20
102年2月
367,255
55,088
11-21
102年3月
510,532
76,580
12-1
油罐車氣槽車保養維修(標案案號:DDE0000000,履約期間為:102年4月1日至103年10月31日)
102年4月
450,467
67,570
12-2
102年5月
433,567
65,035
12-3
102年6月
488,564
73,285
12-4
102年7月
684,223
102,633
12-5
102年8月
520,606
78,091
12-6
102年9月
548,165
82,225
12-7
102年10月
531,263
79,689
12-8
102年11月
458,954
68,843
12-9
102年12月
502,231
75,335
12-10
103年1月
506,917
76,038
12-11
103年2月
393,796
59,069
12-12
103年3月
450,674
67,601
12-13
103年4月
461,769
69,265
12-14
103年5月
478,748
71,812
12-15
103年6月
532,756
79,913
12-16
103年7月
585,955
87,893
12-17
103年8月
501,527
75,229
12-18
103年9月
532,013
79,802
12-19
103年10月
570,847
85,627
13-1
油罐車氣槽車保養維修(標案案號:DDE0000000,履約期間為:103年11月1日至104年9月30日)
103年11月
511,623
76,743
13-2
103年12月
582,107
87,316
13-3
104年1月
393,593
59,039
13-4
104年2月
350,456
52,568
13-5
104年3月
399,784
59,968
13-6
104年4月
391,401
58,710
13-7
104年5月
503,727
75,559
13-8
104年6月
525,156
78,773
13-9
104年7月
423,327
63,499
13-10
104年8月
374,255
56,138
13-11
104年9月
457,123
68,568
14-1
油罐車氣槽車保養維修(標案案號:DDE0000000,履約期間為:104年10月1日至105年8月31日)
104年10月
441,155
66,173
14-2
104年11月
316,759
47,514
14-3
104年12月
394,645
59,197
14-4
105年1月
397,469
59,620
14-5
105年2月
456,794
68,519
14-6
105年3月
388,155
58,223
14-7
105年4月
506,205
75,931
14-8
105年5月
540,158
81,024
14-9
105年6月
573,371
86,006
14-10
105年7月
473,788
71,068
14-11
105年8月
423,823
63,573
15-1
油罐車氣槽車保養維修工作(標案案號:DDE0000000,履約期間為:105年9月1日至106年5月18日)
105年9月
636,844
95,527
15-2
105年10月
703,601
105,540
15-3
105年11月
600,497
90,075
15-4
105年12月
495,416
74,312
15-5
106年1月
651,395
97,709
15-6
106年2月
392,214
58,832
15-7
106年3月
586,790
88,019
15-8
106年4月
516,368
77,455
15-9
106年5月上半月
311,488
46,723
16-1
油罐車氣槽車保養維修工作(標案案號:DDE0000000,履約期間為:106年5月19日至107年8月22日)
106年5月下半月
241,222
36,183
16-2
106年6月
560,760
84,114
16-3
106年7月
619,782
92,967
16-4
106年8月
685,338
102,801
16-5
106年9月
519,737
77,961
16-6
106年10月
538,436
80,765
16-7
106年11月
563,238
84,486
16-8
106年12月
690,626
103,594
16-9
107年1月
643,968
96,595
16-10
107年2月
618,906
92,836
16-11
107年3月
759,536
113,930
16-12
107年4月
636,757
95,514
16-13
107年5月
695,438
104,316
16-14
107年6月
726,260
108,939
16-15
107年7月
705,004
105,751
16-16
107年8月上半月
492,826
73,924
17-1
油罐車氣槽車保養維修工作(標案案號:DDE0000000,履約期間為:107年8月23日至109年8月16日)
107年8月下半月
182,162
27,324
17-2
107年9月
502,381
75,357
17-3
107年10月
636,072
95,411
17-4
107年11月
711,958
106,794
17-5
107年12月
637,086
95,563
17-6
108年1月
658,545
98,782
17-7
108年2月
527,481
79,122
17-8
108年3月
633,746
95,062
17-9
108年4月
721,132
108,170
17-10
108年5月
683,676
102,551
17-11
108年6月
631,423
94,713
17-12
108年7月
859,824
128,974
17-13
108年8月
779,478
116,922
17-14
108年9月
685,687
102,853
17-15
108年10月
823,022
123,453
17-16
108年11月
773,089
115,963
17-17
108年12月
907,995
136,199
17-18
109年1月
967,727
145,159
17-19
109年2月
858,015
128,702
17-20
109年3月
977,739
146,661
17-21
109年4月
860,791
129,119
17-22
109年5月
826,271
123,941
17-23
109年6月
827,787
124,168
17-24
109年7月
786,164
117,925
17-25
109年8月上半月
401,658
60,249
總計(不含1-1至5-14):
13,226,411
附表三:
編號
標案名稱
履約日期
契約內容
卷證出處
1
基隆運輸中心油罐車二、三級保養及修理工程

89年12月1日至90年10月31日

第19條㈤:廠商不得對本公司人員或受本公司委託之廠商人員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違反前款規定者,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原證23,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0號卷四第56頁
2
基隆運輸中心油罐車保養維修勞務(一年)

90年11月1日至91年10月31日
第16條:廠商不得對機關人員或受機關委託之廠商人員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
違反前款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原證26,本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卷二第116頁
3
基隆運輸中心油罐車保養維修
91年11月1日至92年9月30日
第18條㈤:廠商不得對本公司人員或受本公司委託之廠商人員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
違反前款規定者,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原證27,本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卷二第120頁
4
基隆運輸中心油罐車保養維修(一年)
92年10月1日至93年8月31日

第18條㈨:廠商不得對本公司人員或受本公司委託之廠商人員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違反前款規定者,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原證28,本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卷二第123頁
5
基隆運輸中心油罐車保養維修
93年10月1日至94年10月31日
第18條㈨:廠商不得對本公司人員或受本公司委託之廠商人員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違反前款規定者,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原證29,本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卷二第128頁
6
基隆運輸中心油罐車保養維修
94年11月1日至95年9月30日
第18條㈨:廠商不得對本公司人員或受本公司委託之廠商人員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違反前款規定者,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原證30,本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卷二第131頁
7
油罐車保養維修
95年10月1日至96年8月31日

第18條㈨:廠商不得對本公司人員或受本公司委託之廠商人員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違反前款規定者,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原證31,本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卷二第135頁
8
油罐車保養維修
96年9月1日至98年8月31日
第18條㈨:廠商不得對本公司人員或受本公司委託之廠商人員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違反前款規定者,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原證32,本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卷二第140頁
9
流動站油罐車鈑金噴漆
97年7月16日至97年7月25日

第22條:廠商不得對本公司人員或受本公司委託之廠商人員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違反前款規定者,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原證33,本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卷二第143頁
10
油罐車保養維修
98年9月1日至100年6月30日

第18條㈨:廠商不得對本公司人員或受本公司委託之廠商人員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違反前款規定者,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原證34,本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卷二第148頁
11
油罐車氣槽車保養維修
100年7月1日至102年3月31日

第18條㈩:廠商不得對本公司人員或受本公司委託之廠商人員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違反前款規定者,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原證35,本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卷二第151頁
12
油罐車氣槽車保養維修
102年4月1日至103年10月31日
第18條㈩:廠商不得對本公司人員或受本公司委託之廠商人員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違反前款規定者,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原證36,本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卷二第155頁
13
油罐車氣槽車保養維修
103年11月1日至104年9月30日
第17條㈩:廠商不得對本公司人員或受本公司委託之廠商人員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違反前款規定者,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原證37,本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卷二第159頁
14
油罐車氣槽車保養維修
104年10月1日至105年8月31日
第17條㈩:廠商不得對本公司人員或受本公司委託之廠商人員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違反前款規定者,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原證38,本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卷二第163頁
15
油罐車氣槽車保養維修工作
105年9月1日至106年5月18日
第17條㈩:廠商不得對本契約採購案任何人要求、期約、收受或給予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違反前款規定者,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原證12,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0號卷三第178頁
16
油罐車氣槽車保養維修工作
106年5月19日至107年8月22日
第17條㈩:廠商不得對本契約採購案任何人要求、期約、收受或給予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違反前款規定者,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原證39,本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卷二第167頁
17
油罐車氣槽車保養維修工作
107年8月23日至109年8月16日
第17條㈩:廠商不得對本契約採購案任何人要求、期約、收受或給予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違反前款規定者,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原證40,本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卷二第171頁
18
基隆運輸中心車輛材料零件供應
92年10月間至93年9月間
無留存本案採購契約,但可參考原證23財物採購契約,早至89年間契約即訂有扣除權條款;原證22工程會財物採購契約範本亦同。
原證22,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0號卷四第53頁;原證23,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0號卷四第56頁
19
基隆運輸中心車輛材料零件供應491項
93年10月間至94年8月中旬

20
基隆運輸中心車輛材料零件供應491項
94年8月下旬至95年5月中旬
21
油罐車材料零件一批
95年6月中旬至96年5月下旬
22
油罐車材料零件(1-530項)1批
96年6月中旬至97年5月下旬

23
油罐車材料零件1批
100年4月中旬至101年3月30日
24
油罐車氣槽車材料零件1批
101年4月1日至102年6月17日
25
油罐車材料一批(長約供應)
102年6月21日至103年7月9日

26
油罐車氣槽車零件一批(共680項,詳如清單)
103年7月15日至104年10月27日

第42條:廠商及其供應商或製造廠均不得要求、期約、收受或給予關說費、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予攸關本公司契約之本公司承辦人員或與本公司有關人員(分包廠商亦同),如有違反,應受法律制裁並負一切後果,包括賠償本公司因此而發生之一切損失,本公司並得終止、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原證46,本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卷二第320至321頁
27
油罐車材料一批
104年11月6日至105年11月14日
第42條:廠商及其供應商或製造廠均不得要求、期約、收受或給予關說費、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予攸關本公司契約之本公司承辦人員或與本公司有關人員(分包廠商亦同),如有違反,應受法律制裁並負一切後果,包括賠償本公司因此而發生之一切損失,本公司並得終止、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原證47,本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卷二第324頁
28
油罐車氣槽車材料零件一批

105年11月24日至106年11月20日
第42條:受本公司委託廠商之執行業務人員,於執行受託業務時,不得接受與業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餽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或假借業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利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違反上述規定者,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終止契約或扣款驗收。
第43條:契約之變更,非經本公司及廠商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原證48,本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卷二第328頁
29
油罐車氣槽車材料零件一批
106年11月23日至107年10月15日
第42條:受本公司委託廠商之執行業務人員,於執行受託業務時,不得接受與業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餽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或假借業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利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違反上述規定者,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終止契約或扣款驗收。
第43條:契約之變更,非經本公司及廠商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原證49,本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卷二第330頁
30
油罐車氣槽車原廠零件一批
108年10月4日至109年9月8日
第17條:廠商不得對本契約採購案任何人要求、期約、收受或給予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違反規定者,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受本公司委託廠商之執行業務人員,於執行受託業務時,不得接受與業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餽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或假借業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利本人或第三人不正之利益。違反上述規定者,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終止契約或扣款驗收。
原證24,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0號卷四第58頁
31
油罐車材料零件(1-530項)1批

97年6月下旬至98年4月中旬

無留存本案採購契約,但可參考原證23財物採購契約,早至89年間契約即訂有扣除權條款;原證22工程會財物採購契約範本亦同。
原證22,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0號卷四第53頁;原證23,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0號卷四第56頁
32
油罐車材料零件(1-530項)1批
98年5月下旬至99年3月下旬
33
油罐車氣槽車鈑金噴漆維修
102年5月1日至104年9月30日
第18條㈩:廠商不得對本公司人員或受本公司委託之廠商人員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違反前款規定者,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原證21,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0號卷四第32頁
34
油罐車灌體年度檢驗維修
102年5月1日至104年9月30日
第17條㈩:廠商不得對本公司人員或受本公司委託之廠商人員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違反前款規定者,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原證21,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0號卷四第34頁
35
油罐車氣槽車鈑金噴漆維修
104年6月1日至104年5月31日
第17條㈩:廠商不得對本公司人員或受本公司委託之廠商人員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違反前款規定者,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原證21,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0號卷四第36頁
36
油罐車灌體年度檢驗維修
104年11月1日至106年10月31日
第17條㈩:廠商不得對本公司人員或受本公司委託之廠商人員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違反前款規定者,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原證21,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0號卷四第38頁
37
油罐車氣槽車鈑金噴漆維修工作
106年6月1日至108年5月31日
第17條㈩:廠商不得對本公司人員或受本公司委託之廠商人員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違反前款規定者,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原證21,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0號卷四第40頁
38
油罐車灌體年度檢驗維修工作
106年11月1日至108年9月30日
第17條㈩:廠商不得對本契約採購案任何人要求、期約、收受或給予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違反前款規定者,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原證13,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0號卷三第181頁
39
油罐車氣槽車鈑金噴漆維修工作(二年)
108年8月16日至110年8月15日
第17條㈩:廠商履約不得對本契約採購案任何人要求、期約、收受或給予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違反前款規定者,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2倍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原證21,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0號卷四第42頁
40
油罐車灌體年度檢驗維修工作(一年)
108年10月1日至109年9月30日
第17條㈩:廠商履約不得對本契約採購案任何人要求、期約、收受或給予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違反前款規定者,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2倍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原證14,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0號卷三第185頁
41
109年基隆營業處油罐車氣槽車保養維修工作(二年長約)
109年8月17日至111年4月15日
第17條㈩:廠商履約不得對本契約採購案任何人要求、期約、收受或給予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違反約定者,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2倍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未能扣除者,通知廠商期限給付之。
原證21,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0號卷四第44頁
42
油罐車灌體年度檢驗維修工作(三年)
109年11月1日至112年10月31日
第17條㈩:廠商履約不得對本契約採購案任何人要求、期約、收受或給予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違反約定者,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2倍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未能扣除者,通知廠商期限給付之。
原證21,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0號卷四第46頁
43
110年石供中心油罐車氣槽車鈑金噴漆維修工作(二年長約)
110年9月1日至112年8月31日
第17條㈩:廠商履約不得對本契約採購案任何人要求、期約、收受或給予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違反約定者,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2倍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未能扣除者,通知廠商期限給付之。
原證21,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0號卷四第48頁
44
111年基隆營業處油罐車氣槽車保養維修工作
111年4月16日至113年4月15日
第17條㈩:廠商履約不得對本契約採購案任何人要求、期約、收受或給予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分包廠商亦同。違反約定者,本公司得終止或解除契約,並將2倍不正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未能扣除者,通知廠商期限給付之。
原證21,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0號卷四第50頁
附表四:被告全欣公司、全威公司
編號
標案名稱
撥款日期
撥款金額(含稅)
撥款帳號
撥款對象
回扣金額(編號1-1至7-11為撥款金額<含稅>*0.1,編號8-1至14-50為撥款金額<含稅>*0.15)
(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
1-1
基隆運輸中心車輛材料零件供應(標案案號:D14A0-930A,履約期間為:92年10月1日至93年9月30日)
92年11月24日
175,199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安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全欣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下稱匯豐帳戶)
全欣公司
17,520
1-2
92年12月17日
189,077
匯豐帳戶
全欣公司
18,908
1-3
93年1月13日
285,750
匯豐帳戶
全欣公司
28,575
1-4
93年2月17日
205,811
匯豐帳戶
全欣公司
20,581
1-5
93年3月16日
252,718
匯豐帳戶
全欣公司
25,272
1-6
93年4月16日
225,668
匯豐帳戶
全欣公司
22,567
1-7
93年5月13日
243,311
匯豐帳戶
全欣公司
24,331
1-8
93年6月21日
149,175
匯豐帳戶
全欣公司
14,918
1-9
93年7月15日
243,268
匯豐帳戶
全欣公司
24,327
1-10
93年8月18日
183,900
匯豐帳戶
全欣公司
18,390
1-11
93年9月20日
277,413
匯豐帳戶
全欣公司
27,741
1-12
93年10月20日
164,990
匯豐帳戶
全欣公司
16,499
2-1
基隆運輸中心車輛材料零件供應491項(標案案號:D14A0-940A,履約期間為:93年10月1日至94年8月中旬)
93年10月21日
186,724
匯豐帳戶
全欣公司
18,672
2-2
93年11月22日
419,266
匯豐帳戶
全欣公司
41,927
2-3
93年12月16日
227,856
匯豐帳戶
全欣公司
22,786
2-4
94年1月19日
353,997
中華商業銀行基隆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華帳戶)
全欣公司
35,400
2-5
94年2月21日
320,376
中華帳戶
全欣公司
32,038
2-6
94年3月17日
298,610
中華帳戶
全欣公司
29,861
2-7
94年4月20日
355,320
中華帳戶
全欣公司
35,532
2-8
94年5月20日
235,300
中華帳戶
全欣公司
23,530
2-9
94年6月21日
364,870
中華帳戶
全欣公司
36,487
2-10
94年7月21日
416,273
中華帳戶
全欣公司
41,627
2-11
94年8月16日
511,728
中華帳戶
全欣公司
51,173
2-12
94年9月21日
391,419
中華帳戶
全欣公司
39,142
3-1
基隆運輸中心車輛材料零件供應491項(標案案號:D14A0-950A,履約期間為:94年8月下旬至95年5月中旬)
94年9月21日
195,510
中華帳戶
全欣公司
19,551
3-2
94年10月14日
333,512
中華帳戶
全欣公司
33,351
3-3
94年11月22日
453,017
中華帳戶
全欣公司
45,302
3-4
94年12月19日
470,841
中華帳戶
全欣公司
47,084
3-5
95年1月18日
543,102
中華帳戶
全欣公司
54,310
3-6
95年2月21日
320,476
中華帳戶
全欣公司
32,048
3-7
95年3月16日
315,935
中華帳戶
全欣公司
31,594
3-8
95年4月17日
340,830
中華帳戶
全欣公司
34,083
3-9
95年5月24日
333,685
中華帳戶
全欣公司
33,369
3-10
95年6月19日
486,429
中華帳戶
全欣公司
48,643
4-1
油罐車材料零件一批(標案案號:D0000-000A,履約期間為:95年6月中旬至96年5月下旬)
95年7月17日
502,718
中華帳戶
全欣公司
50,272
4-2
95年8月17日
340,057
中華帳戶
全欣公司
34,006
4-3
95年9月20日
353,643
中華帳戶
全欣公司
35,364
4-4
95年10月20日
333,156
中華帳戶
全欣公司
33,316
4-5
95年11月15日
297,525
中華帳戶
全欣公司
29,753
4-6
95年12月21日
353,742
中華帳戶
全欣公司
35,374
4-7
96年1月17日
299,653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29,965
4-8
96年2月26日
438,698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43,870
4-9
96年3月15日
278,000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27,800
4-10
96年4月24日
305,937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30,594
4-11
96年5月22日
282,616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28,262
4-12
96年6月22日
322,509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32,251
5-1
油罐車材料零件(1-530項)1批(標案案號:D0000000A,履約期間為:96年6月中旬至97年5月下旬)
96年7月16日
265,745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26,575
5-2
96年8月20日
431,634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43,163
5-3
96年9月18日
254,321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25,432
5-4
96年10月19日
348,465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34,847
5-5
96年11月16日
304,910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30,491
5-6
96年12月17日
415,039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41,504
5-7
96年1月18日
342,547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34,255
5-8
97年2月29日
347,865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34,787
5-9
97年3月17日
234,329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23,433
5-10
97年4月16日
277,106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27,711
5-11
97年5月16日
273,257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27,326
5-12
97年6月26日
441,467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44,147
6-1
油罐車材料零件(1-530項)1批(標案案號:D0000000A,履約期間為:97年6月下旬至98年4月中旬)
97年7月24日
366,645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營業部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全威基隆一信帳戶)
全威公司
36,665
6-2
97年8月19日
434,777
全威基隆一信帳戶
全威公司
43,478
6-3
97年9月16日
351,190
全威基隆一信帳戶
全威公司
35,119
6-4
97年10月15日
338,260
全威基隆一信帳戶
全威公司
33,826
6-5
97年11月17日
431,298
全威基隆一信帳戶
全威公司
43,130
6-6
97年12月17日
323,762
全威基隆一信帳戶
全威公司
32,376
6-7
98年1月17日
297,269
全威基隆一信帳戶
全威公司
29,727
6-8
98年2月20日
289,187
全威基隆一信帳戶
全威公司
28,919
6-9
98年3月16日
251,663
全威基隆一信帳戶
全威公司
25,166
6-10
98年4月17日
151,505
全威基隆一信帳戶
全威公司
15,151
6-11
98年5月19日
311,962
全威基隆一信帳戶
全威公司
31,196
7-1
油罐車材料零件(1-530項)1批(標案案號:D0000000A,履約期間為:98年5月下旬至99年3月下旬)
98年6月23日
445,247
全威基隆一信帳戶
全威公司
44,525
7-2
98年7月14日
624,448
全威基隆一信帳戶
全威公司
62,445
7-3
98年8月19日
343,795
全威基隆一信帳戶
全威公司
34,380
7-4
98年9月15日
528,413
全威基隆一信帳戶
全威公司
52,841
7-5
98年10月15日
460,575
全威基隆一信帳戶
全威公司
46,058
7-6
98年11月16日
625,762
全威基隆一信帳戶
全威公司
62,576
7-7
98年12月15日
271,319
全威基隆一信帳戶
全威公司
27,132
7-8
99年1月15日
540,210
全威基隆一信帳戶
全威公司
54,021
7-9
99年2月12日
428,205
全威基隆一信帳戶
全威公司
42,821
7-10
99年3月17日
520,575
全威基隆一信帳戶
全威公司
52,058
7-11
99年4月23日
341,082
全威基隆一信帳戶
全威公司
34,108
8-1
油罐車材料零件1批(標案案號:D0000000A-1,履約期間為:100年4月中旬至101年3月30日)
100年5月19日
356,407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53,461
8-2
100年6月20日
380,615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57,092
8-3
100年7月26日
496,188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74,428
8-4
100年8月22日
1,116,502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67,475
8-5
100年9月16日
322,445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48,367
8-6
100年10月6日
65,940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9,891
8-7
100年10月31日
111,510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6,727
8-8
100年11月24日
321,027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48,154
8-9
100年12月12日
196,151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29,423
8-10
101年1月9日
86,940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3,041
8-11
101年1月11日
46,158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6,924
8-12
101年1月18日
103,157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5,474
8-13
101年2月3日
61,147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9,172
8-14
101年2月3日
104,444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5,667
8-15
101年2月8日
97,377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607
8-16
101年2月13日
94,500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175
8-17
101年2月16日
90,694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3,604
8-18
101年2月21日
61,840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9,276
8-19
101年2月24日
86,877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3,032
8-20
101年3月7日
62,197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9,330
8-21
101年3月9日
87,817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3,173
8-22
101年3月13日
91,571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3,736
8-23
101年3月22日
103,866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5,580
8-24
101年3月27日
104,496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5,674
8-25
101年3月28日
52,500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7,875
8-26
101年3月29日
93,476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021
8-27
101年4月5日
83,486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2,523
8-28
101年4月5日
100,994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5,149
8-29
101年4月25日
148,276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22,241
9-1
油罐車氣槽車材料零件1批(標案案號:D0000000A,履約期間為:101年4月1日至102年6月17日)
101年5月7日
133,004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9,951
9-2
101年5月17日
107,468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6,120
9-3
101年6月8日
196,649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29,497
9-4
101年6月15日
147,410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22,112
9-5
101年7月5日
179,603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26,940
9-6
101年7月18日
73,962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1,094
9-7
101年8月7日
229,436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34,415
9-8
101年8月24日
186,176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27,926
9-9
101年9月7日
201,033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30,155
9-10
101年10月1日
361,043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54,156
9-11
101年10月11日
134,705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20,206
9-12
101年10月25日
219,492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32,924
9-13
101年11月12日
82,373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2,356
9-14
101年11月29日
276,665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41,500
9-15
101年12月13日
279,720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41,958
9-16
101年12月28日
284,991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42,749
9-17
102年1月18日
113,526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7,029
9-18
102年1月25日
19,436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2,915
9-19
102年1月28日
127,166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9,075
9-20
102年2月18日
279,080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41,862
9-21
102年3月11日
230,307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34,546
9-22
102年3月11日
130,253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9,538
9-23
102年3月27日
159,758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23,964
9-24
102年4月9日
152,439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22,866
9-25
102年4月25日
304,731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45,710
9-26
102年5月10日
158,235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23,735
9-27
102年5月23日
167,087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25,063
9-28
102年6月13日
228,102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34,215
9-29
102年7月4日
320,597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48,090
9-30
102年7月17日
172,421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25,863
10-1
油罐車材料一批(長約供應)(標案案號:D2002T006,履約期間為:102年6月21日至103年7月9日)
102年7月25日
256,179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38,427
10-2
102年8月5日
334,047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50,107
10-3
102年8月26日
411,474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61,721
10-4
102年9月12日
255,276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38,291
10-5
102年9月23日
233,006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34,951
10-6
102年10月11日
300,038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45,006
10-7
102年10月23日
304,122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45,618
10-8
102年11月5日
158,634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23,795
10-9
102年11月19日
264,663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39,699
10-10
102年12月11日
228,848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34,327
10-11
102年12月30日
192,518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28,878
10-12
102年12月31日
167,297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25,095
10-13
103年1月27日
174,216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26,132
10-14
103年2月6日
148,575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22,286
10-15
103年2月18日
99,729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959
10-16
103年2月26日
98,217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733
10-17
103年3月12日
99,593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939
10-18
103年3月12日
95,834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375
10-19
103年3月17日
99,876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981
10-20
103年3月25日
99,939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991
10-21
103年3月25日
97,776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666
10-22
103年3月31日
99,372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906
10-23
103年4月10日
99,015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852
10-24
103年4月22日
99,750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963
10-25
103年4月22日
93,702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055
10-26
103年4月25日
99,288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893
10-27
103年4月28日
99,047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857
10-28
103年5月9日
89,828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3,474
10-29
103年5月13日
98,509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776
10-30
103年5月16日
97,209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581
10-31
103年6月3日
98,721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808
10-32
103年6月10日
98,375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756
10-33
103年6月16日
99,005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851
10-34
103年6月27日
99,299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895
10-35
103年7月3日
99,740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961
10-36
103年7月11日
99,677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952
10-37
103年7月22日
97,409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611
10-38
103年7月30日
66,591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9,989
11-1
油罐車、氣槽車零件一批(共680項,詳如清單)(標案案號:D2003T012,履約期間為:103年7月15日至104年10月27日)
103年8月11日
99,771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966
11-2
103年8月11日
99,797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970
11-3
103年8月12日
99,540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931
11-4
103年8月22日
99,383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907
11-5
103年8月22日
98,333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750
11-6
103年9月3日
98,459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769
11-7
103年9月4日
98,784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818
11-8
103年9月11日
99,482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922
11-9
103年9月18日
98,784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818
11-10
103年9月19日
82,310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2,347
11-11
103年10月1日
95,582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337
11-12
103年10月3日
98,422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763
11-13
103年10月15日
99,383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907
11-14
103年10月20日
98,532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780
11-15
103年10月27日
96,800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520
11-16
103年11月6日
99,960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994
11-17
103年11月13日
99,834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975
11-18
103年11月18日
99,761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964
11-19
103年11月20日
97,335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600
11-20
103年12月2日
98,516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777
11-21
103年12月22日
97,472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621
11-22
103年12月22日
98,747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812
11-23
103年12月24日
99,073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861
11-24
103年12月31日
99,813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972
11-25
103年12月31日
99,141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871
11-26
104年1月22日
99,209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881
11-27
104年1月22日
98,364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755
11-28
104年1月22日
98,858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829
11-29
104年1月22日
93,928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089
11-30
104年2月4日
99,614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942
11-31
104年2月12日
99,824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974
11-32
104年3月4日
99,635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945
11-33
104年3月13日
99,572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936
11-34
104年3月19日
98,280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742
11-35
104年3月25日
99,383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907
11-36
104年4月7日
99,960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994
11-37
104年4月21日
99,703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955
11-38
104年5月6日
89,082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3,362
11-39
104年5月6日
95,666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350
11-40
104年5月18日
98,842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826
11-41
104年6月2日
78,824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1,824
11-42
104年6月3日
99,435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915
11-43
104年6月17日
93,356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003
11-44
104年6月17日
89,654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3,448
11-45
104年7月7日
94,952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243
11-46
104年7月7日
95,277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292
11-47
104年7月10日
98,795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819
11-48
104年7月10日
99,362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904
11-49
104年7月22日
99,897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985
11-50
104年7月27日
88,883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3,332
11-51
104年8月3日
95,198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280
11-52
104年8月3日
99,750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963
11-53
104年8月25日
93,839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076
11-54
104年9月14日
94,689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203
11-55
104年9月29日
91,308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3,696
11-56
104年10月7日
95,330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300
11-57
104年10月13日
94,122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118
11-58
104年10月22日
86,378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2,957
11-59
104年10月29日
98,501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775
11-60
104年11月11日
98,936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840
11-61
104年11月17日
90,101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3,515
12-1
油罐車材料一批(標案案號:D2004T018,履約期間為:104年11月6日至105年11月14日)
104年12月3日
97,052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558
12-2
104年12月10日
92,012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3,802
12-3
105年1月7日
92,883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3,932
12-4
105年1月7日
90,174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3,526
12-5
105年1月27日
93,167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3,975
12-6
105年2月2日
90,563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3,584
12-7
105年2月15日
99,876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981
12-8
105年2月15日
98,910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837
12-9
105年2月26日
98,931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840
12-10
105年3月7日
99,687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953
12-11
105年3月10日
88,935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3,340
12-12
105年3月16日
99,372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906
12-13
105年4月1日
99,278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892
12-14
105年4月15日
99,624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944
12-15
105年4月21日
99,194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879
12-16
105年4月22日
91,571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3,736
12-17
105年5月5日
95,802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370
12-18
105年5月18日
99,131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870
12-19
105年5月26日
96,254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438
12-20
105年5月26日
99,099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865
12-21
105年6月8日
97,629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644
12-22
105年6月8日
96,390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459
12-23
105年6月20日
98,322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748
12-24
105年6月20日
98,931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840
12-25
105年7月1日
86,072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2,911
12-26
105年7月13日
98,774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816
12-27
105年7月18日
99,404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911
12-28
105年7月18日
97,461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619
12-29
105年7月20日
92,432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3,865
12-30
105年7月20日
95,865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380
12-31
105年8月3日
99,068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860
12-32
105年8月15日
98,322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748
12-33
105年8月15日
98,081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712
12-34
105年8月19日
99,446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917
12-35
105年9月5日
98,091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714
12-36
105年9月5日
96,138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421
12-37
105年9月12日
99,824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974
12-38
105年9月20日
97,380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607
12-39
105年9月30日
99,288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893
12-40
105年10月12日
97,797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670
12-41
105年10月20日
98,942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841
12-42
105年10月20日
96,821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523
12-43
105年10月27日
98,301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745
12-44
105年10月27日
96,257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439
12-45
105年10月27日
96,632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495
12-46
105年11月8日
99,551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933
12-47
105年11月14日
99,677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952
12-48
105年11月21日
97,209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581
12-49
105年11月21日
98,742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811
12-50
105年11月28日
90,227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3,534
12-51
105年12月15日
51,041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7,656
13-1
油罐車氣槽車材料零件一批(標案案號:D2005T021,履約期間為:105年11月24日至106年11月20日)
105年12月13日
94,857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229
13-2
105年12月13日
99,855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978
13-3
105年12月28日
95,214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282
13-4
105年12月30日
97,766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665
13-5
106年1月12日
97,167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575
13-6
106年1月19日
96,800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520
13-7
106年2月3日
98,154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723
13-8
106年2月3日
97,839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676
13-9
106年2月13日
99,792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969
13-10
106年2月16日
84,756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2,713
13-11
106年2月22日
99,194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879
13-12
106年2月22日
94,143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121
13-13
106年3月7日
96,873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531
13-14
106年3月23日
90,489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3,573
13-15
106年3月27日
93,902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085
13-16
106年4月12日
95,036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255
13-17
106年4月14日
99,561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934
13-18
106年4月21日
94,752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213
13-19
106年4月27日
85,838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2,876
13-20
106年5月3日
98,522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778
13-21
106年5月19日
98,270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741
13-22
106年5月19日
99,078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862
13-23
106年5月24日
99,393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909
13-24
106年6月5日
78,614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1,792
13-25
106年6月5日
98,196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729
13-26
106年6月19日
99,645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947
13-27
106年6月19日
95,834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375
13-28
106年7月3日
91,025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3,654
13-29
106年7月7日
83,790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2,569
13-30
106年7月21日
97,304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596
13-31
106年7月25日
97,314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597
13-32
106年7月28日
93,818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073
13-33
106年7月28日
94,269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140
13-34
106年8月11日
98,732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810
13-35
106年8月16日
93,230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3,985
13-36
106年8月16日
95,414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312
13-37
106年8月21日
96,695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504
13-38
106年8月25日
94,836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225
13-39
106年9月1日
90,132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3,520
13-40
106年9月5日
99,666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950
13-41
106年9月5日
92,841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3,926
13-42
106年9月11日
99,498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925
13-43
106年9月21日
90,300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3,545
13-44
106年10月3日
94,815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222
13-45
106年10月6日
99,876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981
13-46
106年10月17日
95,340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301
13-47
106年11月10日
94,542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181
13-48
106年11月10日
98,879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832
13-49
106年11月21日
89,040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3,356
13-50
106年11月21日
98,910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837
13-51
106年11月29日
99,792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969
13-52
106年12月14日
39,291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5,894
14-1
油罐車氣槽車材料零件一批(標案案號:D2006T014,履約期間為:106年11月23日至107年10月15日)
106年12月14日
97,440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616
14-2
106年12月14日
98,973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846
14-3
106年12月20日
99,782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967
14-4
106年12月29日
97,104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566
14-5
107年1月11日
95,487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323
14-6
107年1月17日
97,262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589
14-7
107年1月25日
98,322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748
14-8
107年1月25日
96,758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514
14-9
107年1月30日
99,267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890
14-10
107年1月30日
96,149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422
14-11
107年1月30日
97,745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662
14-12
107年2月12日
99,194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879
14-13
107年3月1日
94,049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107
14-14
107年3月1日
98,081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712
14-15
107年3月14日
99,908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986
14-16
107年3月22日
97,976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696
14-17
107年3月22日
99,761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964
14-18
107年4月13日
99,467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920
14-19
107年4月18日
98,837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826
14-20
107年4月24日
97,167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575
14-21
107年5月3日
91,067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3,660
14-22
107年5月3日
96,611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492
14-23
107年5月8日
94,542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181
14-24
107年5月21日
99,435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915
14-25
107年5月25日
99,813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972
14-26
107年5月25日
93,576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036
14-27
107年6月15日
98,270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741
14-28
107年6月15日
99,929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989
14-29
107年6月15日
96,264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440
14-30
107年6月21日
99,635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945
14-31
107年7月3日
97,640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646
14-32
107年7月3日
94,112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117
14-33
107年7月6日
96,831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525
14-34
107年7月16日
99,593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939
14-35
107年8月3日
99,771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966
14-36
107年8月3日
98,322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748
14-37
107年8月3日
97,524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629
14-38
107年8月9日
99,341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901
14-39
107年8月27日
96,317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448
14-40
107年8月31日
96,621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493
14-41
107年8月31日
95,750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363
14-42
107年8月31日
98,312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747
14-43
107年9月5日
98,511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777
14-44
107年9月19日
89,964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3,495
14-45
107年9月21日
99,614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942
14-46
107年9月27日
97,482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622
14-47
107年10月2日
99,582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937
14-48
107年10月19日
91,644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3,747
14-49
107年10月26日
97,608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14,641
14-50
107年11月12日
5,156
全欣基隆一信帳戶
全欣公司
773
總計:
8,270,177
附表五之一:
編號
標案名稱
履約年月
請款金額
賄賂金額(即未稅請款金額扣除駕駛費、檢驗規費<每台新臺幣7,000元或12,000元>後乘以0.45)
(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
1-1
油罐車罐體年度檢驗維修(標案案號:DDE0000000,履約期間為:102年10月1日至104年9月30日)
103年8月
67,127
19,318
【算式:(67,127/1.05-7,000*3)*0.45=19,318】
1-2
103年11月
41,288
11,394
【算式:(41,288/1.05-7,000*2)*0.45=11,394】
1-3
104年8月
76,108
20,017
【算式:(76,108/1.05-7,000*4)*0.45=20,017】
2-1
油罐車罐體年度檢驗維修(標案案號:DDE0000000,履約期間為:104年11月1日至106年10月31日)
104年11月
77,826
20,754
【算式:(77,826/1.05-7,000*4)*0.45=20,754】
2-2
105年10月
82,446
22,734
【算式:(82,446/1.05-7,000*4)*0.45=22,734】
2-3
105年11月
61,835
17,050
【算式:(61,835/1.05-7,000*3)*0.45=17,050】
2-4
106年7月
60,710
16,568
【算式:(60,710/1.05-7,000*3)*0.45=16,568】
2-5
106年10月
150,003
42,237
【算式:(150,003/1.05-7,000*7)*0.45=42,237】
3-1
油罐車罐體年度檢驗維修工作(標案案號:DDE0000000,履約期間為:106年11月1日至108年9月30日)
107年7月
80,140
21,745
【算式:(80,140/1.05-7,000*4)*0.45=21,745】
3-2
107年8月
60,105
16,309
【算式:(60,105/1.05-7,000*3)*0.45=16,309】
3-3
107年10月
80,140
21,745
【算式:(80,140/1.05-7,000*4)*0.45=21,745】
3-4
108年6月
20,035
5,436
【算式:(20,035/1.05-7,000*1)*0.45=5,436】
3-5
108年7月
60,105
16,309
【算式:(60,105/1.05-7,000*3)*0.45=16,309】
3-6
108年8月
120,210
32,618
【算式:(120,210/1.05-7,000*6)*0.45=32,618】
3-7
108年9月
58,586
15,658
【算式:(58,586/1.05-7,000*3)*0.45=15,658】
4-1
油罐車罐體年度檢驗維修工作(一年)(標案案號:DDE0000000,履約期間為:108年10月1日至109年9月30日)
108年10月
60,111
16,311
【算式:(60,111/1.05-7,000*3)*0.45=16,311】
4-2
109年7月
180,334
48,936
【算式:(180,334/1.05-7,000*9)*0.45=48,936】
4-3
109年8月
160,297
43,499
【算式:(160,297/1.05-7,000*8)*0.45=43,499】
4-4
109年9月
65,284
18,529
【算式:(65,284/1.05-7,000*3)*0.45=18,529】
5-1
油罐車罐體年度檢驗維修工作(三年) (標案案號:DDE0000000,履約期間為:109年11月1日至112年10月31日)
109年10月
51,960
11,469
【算式:(51,960/1.05-12,000*2)*0.45=11,469】
5-2
110年1月
77,940
17,203
【算式:(77,940/1.05-12,000*3)*0.45=17,203】
5-3
110年9月
103,921
22,937
【算式:(103,921/1.05-12,000*4)*0.45=22,937】
5-4
111年6月
103,921
22,937
【算式:(103,921/1.05-12,000*4)*0.45=22,937】
總計:
501,713
附表五之二:
編號
標案名稱
履約年月
請款金額
未稅請款金額
賄賂金額
賄賂成數(以未稅請款金額計)
(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
(新臺幣/元)
1-1
油罐車氣槽車鈑金噴漆維修(標案案號:DDE0000000,履約期間為:102年5月1日至104年4月30日)
103年4月
129,348
123,189
24,637
0.20
1-2
103年5月
153,846
146,520
29,304
0.20
1-3
103年6月
231,244
220,232
44,046
0.20
1-4
103年7月
355,740
338,800
67,760
0.20
1-5
103年8月
192,850
183,667
36,733
0.20
1-6
103年9月
202,425
192,786
38,557
0.20
1-7
103年10月
168,295
160,281
32,056
0.20
1-8
104年1月
238,993
227,612
45,522
0.20
1-9
104年3月
94,648
90,141
18,028
0.20
2-1
油罐車氣槽車鈑金噴漆維修(標案案號:DDE0000000,履約期間為:104年6月1日至106年5月31日)
104年6月
373,736
355,939
71,187
0.20
2-2
104年7月
109,709
104,485
20,897
0.20
2-3
104年8月
172,571
164,353
32,870
0.20
2-4
104年9月
245,923
234,212
46,842
0.20
2-5
104年10月
334,067
318,159
63,631
0.20
2-6
104年11月
30,559
29,104
5,820
0.20
2-7
104年12月
139,936
133,272
26,654
0.20
2-8
105年2月
41,944
39,947
7,989
0.20
2-9
105年3月
35,608
33,912
6,782
0.20
2-10
105年5月
78,090
74,371
14,874
0.20
2-11
105年6月
160,318
152,684
30,536
0.20
2-12
105年7月
203,524
193,832
38,766
0.20
2-13
105年8月
152,982
145,697
29,139
0.20
2-14
105年11月
144,955
138,052
27,610
0.20
2-15
106年1月
68,720
65,448
13,089
0.20
2-16
106年4月
104,791
99,801
19,960
0.20
2-17
106年5月
65,175
62,071
12,414
0.20
3-1
油罐車氣槽車鈑金噴漆維修工作(標案案號:DDE0000000,履約期間為:106年6月1日至108年5月31日)
106年8月
323,773
308,355
61,671
0.20
3-2
106年9月
119,820
114,114
22,822
0.20
3-3
106年10月
155,428
148,027
29,605
0.20
3-4
106年11月
65,177
62,073
12,414
0.20
3-5
106年12月
238,022
226,688
45,337
0.20
3-6
107年1月
602,806
574,101
114,820
0.20
3-7
107年2月
54,712
52,107
10,421
0.20
3-8
107年3月
64,230
61,171
12,234
0.20
3-9
107年4月
158,963
151,393
30,278
0.20
3-10
107年5月
343,809
327,437
65,487
0.20
3-11
107年6月
157,877
150,359
30,071
0.20
3-12
107年7月
68,376
65,120
13,024
0.20
3-13
107年8月
162,358
154,627
30,925
0.20
3-14
107年9月
81,751
77,858
15,571
0.20
3-15
107年10月
45,611
43,439
8,687
0.20
3-16
107年11月
178,032
169,554
33,910
0.20
3-17
107年12月
22,419
21,351
4,270
0.20
3-18
108年5月
51,051
48,620
9,724
0.20
4-1
油罐車氣槽車鈑金噴漆維修工作(二年) (標案案號:DDE0000000,履約期間為:108年8月16日至110年8月15日)
108年8月
165,269
157,399
31,479
0.20
4-2
108年9月
313,629
298,694
59,738
0.20
4-3
108年10月
216,828
206,503
41,300
0.20
4-4
108年11月
289,743
275,946
55,189
0.20
4-5
108年12月
26,530
25,267
5,053
0.20
4-6
109年1月
26,161
24,915
4,983
0.20
4-7
109年2月
84,558
80,531
16,106
0.20
4-8
109年3月
75,502
71,907
14,381
0.20
4-9
109年4月
151,190
143,990
28,798
0.20
4-10
109年5月
51,190
48,752
9,750
0.20
4-11
109年6月
489,420
466,114
93,222
0.20
4-12
109年7月
264,125
251,548
50,309
0.20
4-13
109年8月
11,897
11,330
2,266
0.20
4-14
109年9月
151,166
143,968
28,794
0.20
4-15
109年12月
401,709
382,580
76,516
0.20
4-16
110年1月
60,025
57,167
11,433
0.20
4-17
110年2月
48,429
46,123
9,225
0.20
4-18
110年3月
81,404
77,528
15,506
0.20
4-19
110年4月
58,917
56,111
15,803
0.28
4-20
110年5月
23,423
22,308
4,462
0.20
4-21
110年6月
15,708
14,960
2,992
0.20
4-22
110年7月
245,414
233,728
46,746
0.20
4-23
110年8月
11,897
11,330
2,266
0.20
5-1
110年石供中心油罐車氣槽車鈑金噴漆維修工作(二年長約) (標案案號:DDE0000000,履約期間為:110年9月1日至112年8月31日)
110年9月
554,019
527,637
108,247
0.20
5-2
110年10月
271,079
258,110
54,354
0.21
5-3
110年11月
286,556
272,910
54,582
0.20
5-4
110年12月
234,072
222,926
42,682
0.19
5-5
111年1月
293,220
279,257
55,851
0.20
5-6
111年2月
46,131
43,934
8,787
0.20
5-7
111年3月
347,078
330,550
66,110
0.20
5-8
111年4月
426,807
406,483
81,297
0.20
5-9
111年5月
252,160
240,152
48,030
0.20
5-10
111年6月
226,195
215,424
30,475
算式:(226,195-73,820)*0.2=30,475
6-1
109年基隆營業處油罐車氣槽車保養維修工作(二年長約)(標案案號:DDE0000000,履約期間為:109年8月17日至111年4月15日)
109年8月
339,548
323,379
72,372
0.22
6-2
109年9月
673,093
641,041
134,619
0.21
6-3
109年10月
717,964
683,775
150,431
0.22
6-4
109年11月
723,727
689,264
151,638
0.22
6-5
109年12月
693,447
660,426
145,294
0.20
6-6
110年1月
826,437
787,083
181,029
0.23
6-7
110年2月
764,855
728,433
167,540
0.23
6-8
110年3月
1,037,287
987,892
237,094
0.23
6-9
110年4月
872,729
831,170
191,054
0.23
6-10
110年5月
835,142
795,373
174,982
0.22
6-11
110年6月
499,490
475,705
95,141
0.20
6-12
110年7月
904,915
861,824
198,220
0.23
6-13
110年8月
887,633
845,365
194,434
0.23
6-14
110年9月
841,374
801,309
184,301
0.23
6-15
110年10月
910,491
867,134
199,441
0.23
6-16
110年11月
931,198
886,855
203,977
0.23
6-17
110年12月
1,032,313
983,155
235,957
0.24
6-18
111年1月
936,716
892,110
205,116
0.23
6-19
111年2月
818,620
779,638
171,520
0.22
6-20
111年3月
931,765
887,395
204,101
0.23
6-21
111年4月
181,163
172,536
173,794
0.22 
7-1
111年基隆營業處油罐車氣槽車保養維修工作(標案案號:DDE0000000,履約期間為:111年4月16日至113年4月15日)
111年4月
648,313
617,441
7-2
111年5月
1,046,101
996,287
239,109
0.24
7-3
111年6月
930,763
886,441
203,881
0.23
總計:
6,648,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