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國字第2號
上 訴 人 東奕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乙忠
人
上 訴 人 承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玉蓮
上 訴 人 李展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基隆市政府間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3萬9,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萬4,0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