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國字第3號
原 告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寛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李貞儀律師
洪國勛律師
呂宜樺律師
被 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謝國樑
訴訟代理人 廖芳萱律師
黃佑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原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應更正為「林子寛」,關於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地址應更正為:「臺北市○○區○○○路000號11樓之8」。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