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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2號
原      告  主富服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貞  
訴訟代理人  陳昶安律師
            黃祈綾律師
被      告  大日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幸福  
訴訟代理人  吳志勇律師
            蔡佳蓁律師
            朱耿佑律師(已終止委任)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5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以另案(即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3號確認所有權等事件)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而於民國113年5月15日裁定命在該案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前揭案件業於114年1月24日宣判而終結,本件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已不存在,自有撤銷該裁定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湘琳
                  法 官 王慧惠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煜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