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5號
原 告 盛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國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冰瑩等人間因113年度重訴字第25號取回提存金及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79萬8,6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萬0,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