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日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幸福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基隆市政府間113年度重訴字第28號給付費用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