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31號
上 訴 人 張丁財
余建良
朱雪真
余良旺
何志德
視同上訴人 余陳桃
林菊
蘇江蘭英
蘇淑真
蘇志雄
蘇財銘
蕭孟安
余逸隆
彭秀霖
王宗德
李建發 住○○市○○區○○路00巷00號12樓 溫庭箴 住○○市○○區○○路000號0樓
上列上訴人、視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姚蘇霞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視同上訴人應同意被上訴人自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領取履約保證專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營業部,戶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信託財產專戶,專屬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爭專戶)內之新臺幣(下同)2,184萬2,706元,及應給付被上訴人342萬8,224元,本院判決上訴人、視同上訴人應同意被上訴人領取系爭專戶內2,184萬2,706元,及應給付被上訴人112萬7,464元,
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上訴人、視同上訴人應同意上訴人張丁財、余建良、朱雪真、余良旺、何志德各領取系爭專戶內之144萬元、180萬元、144萬元、6萬元、126萬元。查上訴人既非提起本件訴訟之原告,上訴聲明第2項顯非適法,無從依該聲明計算第二審裁判費,惟上訴人既聲明原判決廢棄,可認其等真意係就本院判決認定其等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提起上訴,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2,297萬1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萬1,33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