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夏姿人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元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磊基國際有限公司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813,5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6,97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翁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