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2號
原 告 林明珠
被 告 力天世紀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珠
被 告 蕭振錫
林天源
彤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黎韋呈
被 告 陳富雄
王建二
王元亨
合潤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憲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3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在卷足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