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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1號
聲  請  人  東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乙忠 
代  理  人  黃怡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民國112年度司催字第52號裁定公示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2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1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  款  人
受  款  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華南商業銀行七堵分行襄理陳啟忠
華南商業銀行七堵分行
內政部消防署基隆港務消防隊
111年10月11日
67,000元
SD0000000
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