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2號
聲 請 人 黃忠吉
代 理 人 王振宇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3年1月18日登載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57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4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