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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3號
聲  請  人  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謝怡貞
訴訟代理人  王澤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號裁定公示催告,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3月1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6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楊文立
彰化商業銀行東基隆分行
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6月30日
68,420元
PN0000000
 2
陳緒珍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營業部
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1月31日
41,881元
AAI0000000
3
魏志宏
臺灣土地銀行基隆分行
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2月29日
34,670元
SCAA0000000
4
胡全成
基隆第一信用合作安一路分社
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6月30日
21,600元
BAF0000000
5
黃振國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基隆分行
中化裕民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1月31日
43,179元
KL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