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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1號
聲  請  人  松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進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3年5月29日登載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9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8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彰化銀行瑞芳分行
彰化銀行
瑞芳分行
新北市
石碇區公所
112年12月4日
  22萬元
KB0000000
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