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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普發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哲
訴訟代理人  黃琴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號裁定公示催告,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5月6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8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湘琳
                  法 官 林淑鳳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3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兆豐銀行基隆分行
普發真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2年12月18日
289,800元
MIC1723511
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