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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杰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漢洲 
代  理  人  詹施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2年11月9日登載於司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附表:113年度除字第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沅垣營造事業有限公司
 李吉川
基隆一信
南興路分社
112年9月15日
84,000元
445688
 杰昌工程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