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孟益因本院114年度保險字第5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7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逸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