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字第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舒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思諺間本院民國114年度保險字第7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10月15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1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二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13,170元,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沈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