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8號
聲 請 人 張盛傑
相 對 人 世紀糕點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譽曨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調解聲請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114年3月27日基隆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即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即相對人)同意給付勞方(即聲請人)工資共計新臺幣104,000元」之內容,其中關於「第一期114年4月15日給付1萬5000元、第二期114年5月15日給付1萬5000元」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代理人為許家禎)前因薪資等給付之爭議,經基隆市政府於民國114年3月27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04,000元。詎相對人逾期迄未履行,為此,聲請人乃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兩造前因工資等給付之爭議,經基隆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114年3月27日調解成立,雙方並已作成「1、勞資雙方同意就本案爭議事項(工資)以新臺幣10萬4000元達成和解;資方將前述和解金額分7期給付,第一期114年4月15日給付1萬5000元、第二期114年5月15日給付1萬5000元、第三期114年6月15日給付1萬5000元、第四期114年7月15日給付1萬5000元、第五期114年8月15日給付1萬5000元、第六期114年9月15日給付1萬5000元及第七期114年10月15日給付1萬4000元,匯入勞方原薪資帳戶。」等調解方案,業據聲請人提出基隆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細觀上開調解內容,並無記載「如任一期未給付,尚未到期給付視為全部到期」等相關條件,可見兩造就系爭調解無成立加速條款之合意,相對人應分期給付之款項,迄本院裁定時僅第1、2期到期,是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第1、2期之逾期迄未為任何給付,依前揭調解結果提出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第3期至第7期支各期給付,尚未到期,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梅淑
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謝佩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