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6號
原 告 柯淑貞
陳克暉
陳慶文
吳清貴
鄧玉嬌(即吳義隆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董郁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主張被告短付退休金,乃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如起訴狀附表一(下稱系爭附表)所示本金及其遲延利息;惟系爭附表編號⒊所列本金尚有錯漏(按:原告吳清貴請求共新臺幣【下同】511,830元及其遲延利息,然而系爭附表編號⒊卻將其請求本金誤載為110,374元),且原告亦未自行向本院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因本件係於民國114年1月17日起訴繫屬,故系爭附表所示利息計至114年1月16日再加計本金2,563,284元,原告本件請求金額總計3,230,2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408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扣減其中3分之2以後,原告應繳數額為13,13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136元,並應具狀更正系爭附表編號⒊所示金額錯漏;倘逾期未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136元,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