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李怡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鑫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鑫朝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因本件乃「因非財產關係而為聲請」之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以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沈秉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