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5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奕伶  

            陳榮松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陳奕伶、陳榮松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73,66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奕伶於民國105年間至民國108年間邀同債務人陳榮松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7筆,共計新臺幣32萬5,673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84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陳奕伶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金新臺幣17萬3,665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75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3665元
陳奕伶、陳榮松
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
至民國114年03月30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73665元
陳奕伶、陳榮松
自民國114年3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73665元
陳奕伶、陳榮松
自民國113年1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