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92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宋宏義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94,63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7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1個月給付新臺幣300元,逾期第2個月給付新臺幣700元,逾期第3個月給付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61,699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0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1個月給付新臺幣300元,逾期第2個月給付新臺幣700元,逾期第3個月給付新臺幣1,200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