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蔡升豪
蔡長枝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8,95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蔡升豪前就讀崇右影藝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蔡長枝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8筆(其中編號8未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133,880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8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於113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18,959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蔡長枝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0361號
利息:
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