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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45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吳靜怡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320元,及其中新臺幣6,320元,自民國97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230元,及自民國102年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