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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94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李慈茵  

債  務  人  李雅如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32,971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李慈茵前就讀國立中正大學邀同債務人李雅如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額度100萬元之「就學貸款放款借據」,並陸續動用撥款8筆,共計165,680元,其利息、利率、違約金、償還期間及償還辦法詳如放款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約還本或付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之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李慈茵自114年4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尚欠本金132,971元,及自11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計算之利息,與自114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李雅如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佳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