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174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務 人 陳晏緹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8,00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晏緹於民國108年4月間與金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依所訂契約之約定條款第15、16條規定信用卡各月消費款應於翌月繳款截止日以前清償,逾期未償還部份應按年息百分之15計付之利息及按延滯第1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300元,延滯第2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400元,延滯第3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500元,延滯連續3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費,以3個月為上限。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28,001元(含本金26,688元、利息1,313元)及其中26,688元自114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覆經催討,迄未清償。懇請 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人權益。㈢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商銀)自95年8月21日起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中國商銀係存續公司,又合併同時更名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豐銀行),一切權利義務由兆豐銀行概括承受,合先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佳偉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4174號
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