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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827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陳昌國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5,342元,及其中新臺幣4,038元,自民國114年1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9,026元,及其中新臺幣33,296元,自民國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5,761元,及其中新臺幣30,328元,自民國113年1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