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470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債 務 人 吳奇風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41,200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4,120元,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佳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