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20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修丕樑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62,463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4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600元之違約金,以3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修丕樑前於民國113年10月03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400,000元,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362,463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佳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