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424號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債 務 人 卓亨穎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35,469元,及自 民國114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8計算 之利息,暨逾期第1期400元,第2期500元,第3期600元 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3期。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877,810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5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1期400元,第2期500元,第3期600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佳偉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