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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3號
聲  請  人  美商摩根大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國維  



上列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條、第284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發公示催告,惟未提出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發票人或受款人)之資料,復未提出票據權利人委任聲請人辦理「公示催告」、「票據掛失止付」之委任狀向本院具狀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9日以基院雅非速114年度司催字第13號函通知聲請人文到7日內補正,詎聲請人僅再狀稱:受款人交付系爭支票予伊以委託取款等云云,逾期未有補正,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