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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徐文娟  


                      住○○市○○區○○路00號0樓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於收到本裁定,自行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
  ,應於20日內向本院具狀聲請將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倘
  未於期限內向本院具狀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規
  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承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佳偉
         
         
附表:
編號
發 票 人
受 款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001
博康救護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徐文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
113年1月5日
100,000元
CI0134033
002
博康救護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徐文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
113年2月5日
100,000元
CI0134034
003
博康救護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徐文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
113年3月5日
100,000元
CI0134035
004
博康救護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徐文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
113年4月5日
100,000元
CI0134036
005
博康救護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徐文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
113年5月5日
100,000元
CI0134037
006
博康救護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徐文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
113年6月5日
100,000元
CI0134038
007
博康救護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徐文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
113年7月5日
100,000元
CI0134039
008
博康救護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徐文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
113年8月5日
100,000元
CI0134040
009
博康救護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徐文娟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基隆分行
113年9月5日
100,000元
CI0134041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