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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51號
聲  請  人  乙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陳素琴
上列當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八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之附表中關於「64,8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60,48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