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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8號
聲  請  人  王勝弘即婕映企業社

代  理  人  黃筠婷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於收到本裁定,自行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
  ,應於20日內向本院具狀聲請將本裁定公告於法院網站,倘未於期限內向本院具狀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3項規定,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3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承,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支票附表:114年度司催字第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婕映企業社 王勝弘
基隆第二信用合作社復興分社
承漢印刷有限公司
114年3月30日
102,134元
RZ2217896

002
婕映企業社 王勝弘
基隆第二信用合作社復興分社
中興壓克力企業有限公司
114年2月15日
2,646元
RZ2217882

003
婕映企業社 王勝弘
基隆第二信用合作社復興分社
靖彩科技有限公司
114年2月15日
1,733元
RZ2217893

004
婕映企業社 王勝弘
基隆第二信用合作社復興分社
力光企業社
114年2月15日
2,657元
RZ2217892

005
婕映企業社 王勝弘
基隆第二信用合作社復興分社
偉立紙行
114年3月30日
5,276元
RZ2217902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 個月,法院於民
    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
    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
    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