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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0988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濬綱  
           住○○市○○區○○路○段000號11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益源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以陳益源為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換發債權憑
    證,並未指出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惟
    查債務人現戶籍設於高雄市新興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
    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