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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7867號
債 權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梁皓   
           住○○市○○區○○路000號6樓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黃琮棋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債務人黃琮棋對第三人鴻亞實業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係在桃園市平鎮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有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