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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9282號
債 權 人 穩穩信用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陳訓弘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許嘉倩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楊家進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執行標的為債務人楊家進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康寧街屋內之動產,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