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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0372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4樓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闕顗軒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慧瑛即陳美伶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因執行標的不明聲請查詢債務人陳慧瑛即陳美伶之壽險投保、勞保投保等財產情形,惟債務人陳慧瑛即陳美伶現設籍於新北○○○○○○○○,並查得其最後住所地應係在新北市汐止區環河里,有債務人現戶全戶戶籍謄本及本院職權查詢之全戶戶籍遷徙記錄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