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2489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郭宇庭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林貞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債務人林貞對第三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羅東稽徵所之退稅款債權),依債權人陳報,係在宜蘭縣羅東鎮,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有管轄權。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