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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44號
債 權 人 陳美珍  住○○市○○區○○路000號12之1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郭訓宏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債務人郭訓宏對第三人全勤流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依公司登記地址,係在新北市林口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