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8228號
債  權  人  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忞翰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羅金章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即債務人羅金章⑴於第三人台灣卜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永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及⑵於正隆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分別在臺北市中山區、新北市板橋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經考量執行標的價額後,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