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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44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松山區民生東路三段115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孫宏譯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劉師成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債務人劉師成對第三人勤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依公司登記地址,係在臺北市信義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上開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