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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小調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相  對  人  葉錕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等管轄之規定,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於聲請調解事件亦應準用。
二、查聲請人就損害賠償等事宜,具狀聲請調解。惟查,相對人之住居所係位於新北市五股區,而交通事故之肇事地點則位於新北市八里區,有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影本、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影本、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聲請狀等件在卷可稽,故本件調解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其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