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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與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幼  


相  對  人  范惇律師即中國金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1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民事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佳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