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4號
聲 請 人 與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幼
相 對 人 范惇律師即中國金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1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民事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佳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