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62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吳佩蓉
債 務 人 柯蕙欣
上列當事人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一項所示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所示之附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4年7月10日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