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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62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吳佩蓉  
債  務  人  柯蕙欣  

上列當事人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欄第一項所示之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所示之附表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4年7月10日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
附表(土地)
編號
土地坐落
使用分區
使用地類別
面積
抵押權設定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1
基隆市
信義區
深澳坑段
槓子寮
521
空白
空白
1007.58
730/10000
柯蕙欣(730/10000)
附表(建物):
編號
建號
門牌號碼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合計
(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抵押權設定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暨所有權範圍
附屬建物用途
面積
面積單位
01
1735
教忠街40巷35號
深澳坑段槓子寮小段521號土地
住家用、鋼筋混泥土造、四層
一層:38.68
146.52
陽台
12.33
平方公尺
全部

柯蕙欣
(全部)
二層:38.68
平台
1.92
三層:38.68
水箱
4.37
四層:30.48
露台
8.75
花台
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