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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張添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美月間修繕漏水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聲請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應訴訟終結即本案裁判確定後,始得為之。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美月間修繕漏水等事件,雖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42號於民國114年9月11日作成第一審民事判決,然依卷內送達證書所示,上開第一審判決顯仍未確定以致尚未核發確定證明書是以,本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上開本案判決既尚未確定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應待上開判決確定後始得聲請。從而,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不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