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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調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喻國彬  
相  對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以上分別為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所明定。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上開規定,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主張相對人對其有部分債權應已罹於時效,希望透過調解程序進行債務協商而向本院聲請調解。惟查,相對人之所在地係設址於「臺北市○○區○○路○○號」。又聲請人聲請狀之聲明,本院形式上無從認定就此調解事件本院有管轄權之依據。是揆諸上揭之規定,本院就本件聲請調解事件,應無管轄權,爰依職權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