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執事聲字第29號
抗 告 人 唐銘胃
兼 代理人 唐肇澧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合鉅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4年度執事聲字第29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14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原裁定教示語句記載抗告費1,000元乃屬誤載),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逾期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叙閎